公司注销后以前的合同 与我签合同的公司注销了,有财务问题,该怎么办?
与我签合同的公司注销了,有财务问题,该怎么办?
与我签合同的公司注销了,有财务问题,该怎么办?
1.收集证据:到工商查尚如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等;
2.再查皑如服装公司,股东是否相同;
3.带上合同原件等,到法院起诉,(提醒:金额大的才去,不然时间成本很高)。
4.同时,向工商投诉,有债务的公司要保留3年的。
希望您能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没与我签合同,我想被炒了该怎么办?
一、收集你们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证据,你基本已经提到,另外:员工卡、考勤卡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人证;
二、你可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克扣工资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你将依法得到经济补偿。
浙江王律师
公司注销后,已经签的合同该怎么办
在法律范围内,如果没有任何公开声明,就作废了,如果有说明,在有效期内有效
分公司签合同但合同的地址不对,该怎么办。
分公司有独立的用工资格,按理青岛公司签订合同就应该在签订公司上班。现在公司安排你到日照公司上班,是因为两家分公司是关联企业。或者说青岛公司是用人单位,日照公司是用工单位。
关于原公司注销并成立新的公司重新签合同的问题
如果单位不延续原工龄待遇,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经济补偿,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有个公司注销,但是财务章丢失了,该怎么办
财务章不影响注销,专业办理北京地区公司注销,疑难注销,吊销转注销!
公司不签合同,我们该怎么办
去劳动仲裁部门,也就是在保山一公司注册处处长。
仲裁部门将发送给您的列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如果你有信息并不需要去该公司的工商。你会去工商局,信息的传递,信息公开,允许公民访问,敢于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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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这是咱国家私企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企业和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理论上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就业局的监察部门举报他们。劳动局会监督企业必须与员工签用工合同。保险也是必须给员工上的。劳动局也管这个事。
关于合同到期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不和你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订合同肯定是不行的!你完全可以提出来,叫他们马上签订合同!(如果你还想继续做)如果不想做了直接打官司好了!补偿肯定可以的!双倍工资加经济补偿金(就一个月的)这个找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一下就可以搞定!关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的定义《劳动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生病或者工伤时等特殊情况)所以你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总和! 你可以参考一下法条,其实事情很简单的!看看就明白,建议还是先和单位相关人员沟通一下,谈不拢再说!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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