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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号上班 我是8月15号上班,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以后也都是15号,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克扣?

火烧 2023-02-19 07:31:51 1086
我是8月15号上班,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以后也都是15号,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克扣? 我是8月15号上班,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以后也都是15号,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克扣?你是8月15号上班,老

我是8月15号上班,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以后也都是15号,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克扣?  

我是8月15号上班,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以后也都是15号,这样合理吗?有没有克扣?

你是8月15号上班,
老板说下个月15号发工资,
以后也都是15号,
这样合理的啊,
没有克扣工资!

是15号发工资我16号上的班有个主管说我这月没工资

你好: 下个月的15号就会发你22号入职后到月底的工资(只有几天的工资发哦) 请采纳 谢谢

苏州欧菲光15号发工资8号自离有没有上个月工资

当然没有。什么叫自离,就是自己不要一切的走人,如对企业没有太多影响就不会找你,如对企业有很大影响,还会告你,你得承担相关责任。

苏州欧菲光8号自离15号发工资有没有上个月工资没有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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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发工资.直接走,上个月的工资有没有

如果是通过正常途径办理离职的话,上个月的工资会在下个月发工资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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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的经验来看,上个月的是有的,上月的工资月初应该就下拨到财务了,你月初应该签了工资单了吧?信息已经提交了。这个月的你是百分百没了。

我是13号发工资然后东家说13号不吉利又说改为从下个月的15号发工资请问他多给

什么是时候发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但是当月工资至迟月当月月底最后一天结清,双方也可以协商在下月一起补发。

如果是改到下个月的15号的话就已经把你的工资压了一个月了的,所以你还是让他在这个月的18号给你发工资吧,别让他拖太久

公司说每月1号发工资。可是我是15号上的班。那么所谓月结又是什么意思。难道说要等到下个月的15号?

如果你是三月十五号上班,那么你要等到五月一号才能拿到工资!

劳动法有没有这个月发工资扣我们周六8个小时加班,说下个月补班的规定

用人单位本月休息日加班下月安排补休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期限,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给地方立法留下空间。各地对此规定不同,时间最短的深圳为一个月,长则半年。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在当月结算休息日加班费,在下月安排补休的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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