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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任用缓刑人员为单位负责人是领导的渎职

火烧 2016-05-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石跃峰因挪用公款被判刑,仍被任用为粮管所负责人,暴露领导渎职与财务监管漏洞。强调制度执行与监督的重要性,呼吁严把用人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015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跃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由于其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环球网2016年5月10日)

  有一句老话,叫做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一个镇级粮管所,其在财务管理上应该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不应该凭其负责人的一句话,就把各项制度抛至一边,任意妄为。从文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分析,李村镇粮管所的资金随意打入顾县镇粮管所出纳张某的个人账户,而张某又公款私存,仅凭负责人石跃峰的一句话,就将资金转到了其个人的账户之中,既不告诉单位会计,也避开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监督。这诸多的现象,都为石跃峰的挪用公款创造了条件。

  从石跃峰不愿接受方便快捷的网银转账,却要求复杂耗时的柜台操作来看,因转账有记录,现金来源却不好查,说明其早就在内心作好了犯罪的准备。虽然后经调查核实,石跃峰已分5次于当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另外30万元因挪用未超出3个月不构成犯罪,但这并不能减轻石跃峰的犯罪事实。

  2013 年5月30日,石跃峰被伊川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作为一个因挪用公款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人员来说,其思想意识本就出了问题,主管局应该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却不知因何原因而仍由其负责顾县镇粮管所的工作。无论主管局的领导出自于何种目的,这都是渎职,决不能置身事外,应该为这个不该发生的后续犯罪事件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石跃峰的获刑是纠由自取,自食其果。但我们从中不难发现几个问题:石跃峰2013 年5月已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为何主管局领导对其仍然如此重视任用,这里面还会不会有其它的猫腻呢?粮管所的财务管理如此混乱,难道其它的地方就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吗?基层单位发生了这类案件,主管局的领导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财务制度早已有之,但光有制度还不行,还得有监督制度落实的人员。各级财务人员应该担负起各自的责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办事。如因自己的失职失责而造成了不良后果,必将担承相应的责任。上级组织更要严把用人关,决不能把那些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以制度来规范约束自己的人员安置在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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