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上海两名自焚者以放火罪论处--我烧自己也不行!

火烧 2010-05-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讨论上海两名自焚者被以放火罪判刑引发的争议,反映社会对自焚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公众情绪的冲突,引发对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广泛讨论。

又出奇闻怪事了。
据2010年5月12日网易新闻:上海两名自焚者以放火罪论处。
这他妈的什么世道,我忍不住要骂人了。且看: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今日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的工商赔偿,携汽油至单位办公楼自焚。女子查某因房客不肯搬离自己家门面房,而将汽油泼洒在店内,扬言自焚。法院认为两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为什么法院要这样判?因为,因为“法院认为,王某在办公室内欲点火自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而查某意图放火(有动机即可视为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此诚可视为千古奇判。自己想不开了要灭了自己也不行,还要定罪的;有动机或曰虚张声势也不行。两者都危害了“和谐”大局,所以必须论处。有网易欧洲网友这样跟帖道:“死都不怕了害怕判刑?法院很搞笑啊!”
我想问,法院真的搞笑吗?法院的悍然和愚蠢行径分明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它是要杀鸡给猴看,论处这两个自焚未遂的“男女”,就是要告诉其他再想效仿他们的人,不要试图破坏“和谐稳定”的“公正幸福”大局。不然,索性统统“论处”了。
但不知是否又要扩建监狱?里面人满为患怎么办?也不利于管理嘛。不然,又要“人性化”的创新社区监管或是家庭监管?再或者继续沿用日本鬼子的保甲制?否则,社会之乱止不住的。
自焚,也算特色中国的一道风景线了。近年来,这一悲壮风景线的屡屡上演可否唤醒了当权者的良心?应该是没有!不然,何以总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蔓延势头?建议尽快出台关于“自焚”的立法条例,若任其燎原下去,乖乖哦,这还得了,政府的“以人为本”“亲民”形象岂不大打折扣?不是满世界吹嘘“和谐、尊严、公正、幸福”的无耻大话吗,怎么P民这样不配合,给政府难堪?并且近来又还有层出不穷的校园暴力一再上演,看来是该请那些“肉食者”手摸着心脏部位想想,这是怎么了?
是治乱世未用重典吗?应该够重了,很重了,那又是什么原因呢?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实在没招了,就索性闭着眼瞎混吧,过一天是一天,得过且过。实在过不下去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反正早料到了这一天终究会到来的,出外的护照早就办了,存款嘛为保险计安全计也早存国外了。只要有钱,到哪里不还是花天酒地、穷奢极欲的挥霍着残存的生命?
但普通老百姓呢?署名北京工业大学的网友说:“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火星网友想不通:“想死都有罪”?
重庆网友说:“到了不怕死的那一天,都会明白的”。
奇怪的是,任自焚的怒火一再燃烧,直至今天,“三年来拆迁自焚案无一地方官被问责”。但,不因拆迁而自焚的官员被问责了吗?
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查某,扬言自焚也会被论处。于是我们明白了,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事实,但只要有动机,一样会被论处的。这实在是“特色”中国的一大特色。自焚未遂也有罪,倘以此推理,男人们都不要上街了,因为他们有小弟弟,走大街上会强奸未遂的,就都具有被论处的危险和可能。
有网友这样发挥:“如果服毒的话,又会构成投毒罪;
跳楼罪;
如果跳江的话,又构成水资源污染罪;
如果撞车的话,又会构成妨碍交通罪;
如果割脉的话,又会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
长沙网友这样说:“傻的不是官是民啊!既然自焚也是犯罪,焚该焚的人吧”。
说了这么多的“焚”呀“火”呀的,我又产生疑问,萤火虫呢,怎么论处?那家伙分明也火者。
也不知是社会现象,还是这个社会,真乃新版的今古奇观……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