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政协的思考
关于工会、政协的思考
让工会“回位”
解放前,由中国共产党发动、创建、领导的中国工会,作为资本家和反动统治阶级的对立面,为争取工人的权利和推翻旧中国的黑暗统治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工会,真正是工人之“家”。但是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对立的资本家阶级的消失和人民自己政权的建立,工会逐渐失去了自己的方向,成为党政的附属;工会主席失去了工人领头人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成为党、政官员中的一个“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城市国企改革后,中国工会的本性的丧失在新形势下得到了鲜明的暴露:工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工会在这些方面基本上都没有什么积极有为的行动;人们看到的却是与企业领导人在改革中共同谋取不法之权之利的工会主席大有人在。工会不能为工人维护合法权益,这不仅是不利于工人,更是不利于真正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它将从反面消极地影响国家经济和政治,长此以往,它将影响到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影响到中国的方向。
让工会“回位”,从实际上回到工人自身组织这一位置,对于处于国企改革中的今天,处于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实体逐渐大量涌现的今天,处于全面开放即将到来的今天,已是迫在眉睫。那么,怎样使工会恢复生机、充满活力呢?
首先,给工会定性,使其明确自己的工作和活动方式。无论是解放前的中国工会,还是当今西方国家的工会,它们的性质基本相同,都是作为资本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对立面存在的;它们的任务就是从资本家和统治阶级那里夺取应当属于工人的权益;它们的斗争属于阶级斗争的性质。而我国现在的工会,其性质,从其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与国家的关系来看,与西方国家不同,与它在解放前的也不同。从与国家的关系看,工人阶级自己就是国家的执政阶级,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为了维护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工会的目的与国家的目的是一致的,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工会与国家不是对立面,工会维护和争取工人权益本身就是国家的要求。因而,可以这样说:国家通过它的各国家系统从正面直接维护和发展工人阶级(公民)的权益,工会则是在民间从对面间接帮助和促进国家维护和发展工人阶级的权益——在直接维护和发展自身的权益的过程中,间接地帮助国家实现这一目标,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推动社会进步。新中国的工会,不是国家的对立面,而是落后因素和不法现象的对立面。从与单位的关系来看,现在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在单纯的国营体制下,工会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对立的一面,在现在的多种所有制、非国营的单位、实体中,则有一定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就是:单位、实体为了私利,有违法侵权的倾向,工会则为了维护工人权益而对单位反违法反侵权。但这一对立不是与国家的对立,而是与国家的协同。
其次,不能让工会领导人成为“官”,成为贵族,成为党政领导人的附属,应当让他始终在群众当中,让他始终意识到自己是为群众办事的工会的领导人。要实现这一点,一是要切实落实工人自己选举工会领导人问题,杜绝党政官员或单位负责人指认现象;二是要建立新的约束机制。这个约束机制设想如下:将工会负责人(在基层工会中主要就是工会主席)的工作与国家、会员的认可挂钩。具体做法可以是:
在国家事业单位中,工会负责人通常是脱产或半脱产的,因此可将其工资按如下结构支付:会员按一定标准(按照所在单位人数计算)拿出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比如1%)作为工会负责人工资的一部分,工会负责人工资的另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支付。会员认为其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的,则可不交;不交的这一部分,国家财政不予补付。当然,国家财政的支付要有个上限或下限,比如会员多的工会国家财政可支付工会负责人工资的30%或更少,会员少的则应付70%或更多;上限不足的也可通过上级工会的转移支付补足。对国有国营企业中的工会,也可如此。对国有非国营的企业中的工会,其负责人可由上级工会选派,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成为脱产负责人,工资按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办法执行。如果是会员选举产生而又不能脱产的,其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当然领取之外,还应由国家财政和会员适当予以补助。对于民有民营单位中的工会,其负责人的产生及其工资待遇可参照国有非国营单位中的办法解决。国有非国营单位、民有民营单位的工会员负责人也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脱产或半脱产的。
建立这样的工会负责人工资待遇机制,其意义深刻重大。一方面,它体现了我们的工会与国家间的关系的本质;另一方面,它使工会负责人深受会员的监督,必须为会员服务,为工人维权谋利。工会负责人一旦失去了大多数会员的认可,就无法白拿工资,从而也就自然地失去了国家的认可。
提升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我国的现实和方向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国家政权必须掌握在最广大的普通劳动者(主要是工人阶级)的手中。我国的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执政阶级。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阶级多阶层的社会也因之生成和发展。在改革前的几十年中,社会阶级阶层的简少性、工人自身工作的稳固性和经济生活的优越性,使得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着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到改革后,这些都变了:社会阶级阶层日趋复杂,工作不再有“铁饭碗”,经济上的优越感丧失,使得“主人公”感消褪;在直接的、现实的生活中,新兴的巨产阶层无疑是社会中的优势者。这种变化,必然导致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中的“领导”地位受到威胁,从而导致国家政权性质有变易的可能。我们必须从政治战略的高度提升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以保证工人阶级的执政地位。工人阶级是国家的执政阶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提升工会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就必须提升它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地位,使它具有优越性。如何提升?设想如下:一是适当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工人比例;二是各级工会负责人必须进入相应各级的人大常委,任人大副主任(副委员长)。这样,必将有力地加强和推进工会事业,保证和加强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执政地位,保证中国的政治方向。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补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团结中国各阶级阶层中的进步分子,打倒旧中国的反动统治的斗争这一历程的最终产物,是建国初在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所建立的临时替代人民代表大会议定国是的组织。后来,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履行的替代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也就终止了。但此后,人民政协并未取消,而是继续保留下来。并且这一制度成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此举是有远见深识的。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意义越来越突出,党也对人民政协越来越重视。但是,人们对政协存在的作用、意义的认识还不是足够深刻到位的。
长期以来,我们都说,政协的作用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监督批评,这没错,但这还只是浅层的认识。人民政协的存在的深层意义是:它是对人大制度的补充。
我们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为保证这一性质,就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存在一些“先天不足”:许多人大代表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不高。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定和法律的制定、修改等,没有较高的相应的素质是难以真正参与、判断、决定的。所以,长期以来,人大会就成为人们所讥讽的“举拳头”会,而政协的存在,正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人大代表议定国是素质不高的缺陷。政协委员与一般的人大代表相比,往往有人大代表所不具备的许多优处,如文化素质高,学者专家多,主体性独立性强,个体的社会化程度高,等等。因此,政协委员参政议事的质量,往往比一般的人大代表要高。政协委员向中共、人大、政府的进言献策、监督批评,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弥补了人大代表的“先天不足”。
基于以上这种认识,提出如下一些看法。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都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保证中国政权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人民政协制度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让各阶级阶层各领域中的人士能参政议政的制度。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对人大的补充作用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和认识:一是对人大代表议定国是素质不高的补充;二是对人大制度本身对社会结构中各方面人表达意愿的限制的补充。后者的作用、意义将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深刻的发展变化而日益凸显。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工人阶级为主的最广大的普通公民的代表在比例上应占优势,人民政协会议中的委员应以各阶级阶层、各行各业、各组织团体中的突出人士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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