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规定”:赤裸裸的官官相护
7月29日,泸州龙马潭区交通局前局长谢林因两年不交停车费,并涉嫌辱骂和殴打负责物管的六旬老汉一事被媒体披露后,8月5日,龙马潭区纪委给予谢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免去谢林交通局党委书记职务;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区人大,免去其交通局长职务。7日,被免职的谢林到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报到;10日,谢林正式任职,职务是办公室副主任。(四川新闻网)
对此,龙马潭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邱斌告诉记者,将谢林安排到那里任职符合相关规定,“泸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中心是省级开发区,需要和省上许多部门联系,“而谢林又熟悉省上,开发区那边一直人手不够,所以才调他到那里去任职”。
说到这个“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太熟悉了,几乎所有“东山再起”的官员都有“符合相关规定”一说,但是这个“符合相关规定”究竟是什么,我们还是“不明真相”。
不过,关于与这起事件有关的相关规定,我们倒知道一个。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三条提及了这类问题: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交通局局长谢林辱骂、殴打了63岁陈大文,不但没有被“处五日以下拘留”,反而在被免5天后任了新职。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有关规定”,难道有关部门可以对“有关规定”选择性适用?
交通局局长谢林辱骂、殴打六旬老汉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谢林被免职5天就重新走马上任,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更为恶劣,因为这是在用事实告诉公众,政府部门信任、倚重、使用的究竟是一些什么素质的人。
我们可以从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中感受一下谢林某一方面、某一时段的素质。
被谢林辱骂和殴打的老汉是瑶竹园小区物管处的陈大文,今年63岁。
交通局长谢林的住房面积250.06平方米,每月物管费为55.70元,水电气按实收取。停放在小区的车辆每月都要收取50元的占道停车费,陈大文说,“其他车主都按时交,他(谢林)从来没有交过,已经欠了两年了”。(头上长角,够牛的!)
事件发生的两天前,陈大文打电话要求谢林及时交费,“他说‘交个×’,就把电话挂了。”(说话也不擦嘴!)
气愤的陈大文立即向龙马潭区委组织部反映,“组织部答复我立即找谢林谈话,让他及时来交费。”(组织上也知道!)
7月29日下午6时左右,谢的妻子陈某来到物管处交费,对6月、7月的100元停车费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纷争。
陈大文说,谢的妻子走出物管处后,谢林打来电话,“他大吼‘你××的陈大文跟老子过不去,老子要找人来整死你!’”(脾气够暴的!)
挂断电话后,陈大文立即向区委组织部和纪委负责人反映。在谢林再次打来电话声称“要整死你”后,陈大文拨打了110报警。
几分钟后,谢林驾车赶回小区。“他走路都打偏偏了,一看就是喝醉了的。”陈大文说,谢林下车就大喊“陈大文,老子要整死你“,”“他抓住我的手使劲一推,一拳打在我耳部。”63岁的陈大文说到这里,忍不住老泪纵横。(打得够狠的!)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明白谢林素质到底怎么样了。然而就是这种素质的人,被当作了不可忽缺的人才,才免职5天就迫不及待让其重新上岗了。免了谢林交通局长的职务好像是“出于无奈”,免职5天就重新走马上任才是价值的体现。
其实像谢林这样的人谁用谁知道,本来旁人说不得什么。但是当他以极不光彩的方式成为“公众人物”后,有关部门对其有处置就得仔细掂一掂民意的份量有多重。同时,从谢林在这起事件中展示的素质看,这样的“人才”在政府官员五最好是真的“不可多得”的。无论这个“符合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有没有,都会因为这样的人被迅速重新起用而变成借口托词,让公众体会赤裸裸的官官相护。
2009年8月13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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