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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考验着人大

火烧 2007-01-11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强调物权法对人大改革方向的考验,指出法律草案审议中代表权利被忽视,专家讲解流于形式,呼吁公开草案内容,体现人民利益与社会主义制度。

物 权 法 考 验 着 人 大

    我的文章主要是对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写的,这篇文章还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写的:物权法考验着你们,你们担负着历史责任!你们知道吗,有人说:“人们试图借助于物权法的颁布,拨开历史迷雾,廓清改革的目标。”物权法“昭示着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面”,“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承载着中国人对未来的希望,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的总盘点”。

    2006年12月27日我就物权法问题写了一篇文章,说“这是一块试金石,检验着人大常委会实际代表谁,也检验着党的和谐实质。”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等了半个月,通过表决的《物权法》草案没有公布,看来短时间等不出来。我不知道物权法草案现在修改成了什么样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常委会若不公布物权法草案,全国人民无的放失,无法发表意见,实际上把我们的发言权利剥夺了。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制定物权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考虑到这部法律专业性强,代表们很关心,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这部法律草案及有关参阅材料送全国人大代表审阅,并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讲解,以便代表们更好地了解草案的主要内容,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做好充分的准备。我首先对此有意见。

    代表们很关心,人民同样很关心。吴邦国委员长说的好:“人大是人民的人大”,这部法律有不是秘密文件,何况以前的草案也公布过,这次为什么不可以再公布,多听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呢?说起来我们可能比一些代表更关心,因为我们深知这部法律的利害性,而不少代表甚至可能还不清楚——请原谅我说话直接,委员长很知道这一点,所以才要组织专家到各地进行讲解。专家们能讲解什么呢?从常委们在常委会上的讲话就知道,不外乎是“物权法草案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物权法的核心是讲平等。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的保护,是有机的统一。这部法律草案是符合宪法的,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之类的具有决定性的空话。不客气地说,有些专家自己就没有弄通,那么这样的“讲解”起什么作用呢?大概只是为了“统一思想,争取两部法律草案顺利通过”。

    既然“人大是人民的人大”,而这部法律又如此之重要,说是“昭示着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面”,“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承载着中国人对未来的希望,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的总盘点”,“拨开历史迷雾,廓清改革的目标”,就应该按照“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将物权法新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听取不同意见,尽可能使这部法律在最广泛基础上达成共识。在这方面人大常委会曾经做过不少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从形式上看修改了几次,问题在实质上:是不是在根本问题上认真听取了不同的但是正确的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在物权法新草案秘而不宣,显然连形式民主也抛弃了。这部法律的违反宪法问题受到许多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的质疑,而人大常委会却不管人民群众的质疑,想用通过派专家说服代表的手段强行通过。如果不是这样,那为什么不能公布物权法新草案,让人民代表听取不同意见,作出正确决定,而只让他们听专家的讲解?不同意见的专家如巩献田等人能去讲解吗?如果没有(我想是没有,如有,怎么能“统一思想”),这且不是要使代表们偏听偏信吗?要叫人民代表按照专家的意志而不是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吗?

    尽管物权法新草案未公布,但是,现实已经表现出这部法律有违宪问题。

    首先在立法程序上最终违反了宪法。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很清楚,在中国,人民是一切权利的原始所有人,而人民代表以及各级人大只是受人民委托、按照人民的愿意、代表人民行使权利。现在物权法新草案秘而不宣,不让原始权利所有人知道,这是对人民的权利的剥夺;也妨碍人民代表接受人民委托、按照人民愿意、代表人民行使权利。这不是违宪吗?据此《立法法》也在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只有这样的立法才是合法的。而现在物权法新草案秘而不宣,原始权利所有人要求知道而不让知道,阻断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合法途径和形式,这样的立法是违宪的,非法的。

    现在连篇累牍的文章讲“民主”(这个问题我以后再谈),现在现实的民主问题就摆在面前,但是高谈阔论“民主”的那些人却闭口不谈,他们所谓的“民主”,不过是让人民每隔几年来选举由谁来统治他们;而被选举人一旦被选上成为统治者,他们就完全忘记了自己在竞选时的誓言,就完全不顾民意而一意孤行。我希望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不是这样子!

    物权法新草案虽然不公布,但是已明确它仍然坚持“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其内容实质违宪问题就很清楚。对于这个“原则”的违宪,我在前面转载的文章中已有阐述,我支持这种认识。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两相比较,宪法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不平等权利的规定十分明确:前者是“神圣”即绝对地不可侵犯,后者只是有条件的即“合法的财产”才不受侵犯。“平等保护的原则”是要否定前者的绝对的不可侵犯权利,还是要否定后者的只是有条件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呢?无论何者,都是违反宪法。

    据说物权法新草案有了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条款。这就好,符合宪法规定。而这样,你们就已经破坏了自己搞的“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常委们知道否:在宪法里只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权利,绝无“私人为了私人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权利,这明显的是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是具有一定的强制行为,补偿也具有不平等即可以是不等价,表明国家权利国家利益临驾于集体和私人利益之上,这就是“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等等一类道理。制订法律也要讲法理,法理也是这个理,《立法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常委们很多不是法律专家,不知道国家、集体、个人本身是不平等的主体,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承认不平等主体的权利相等;你们不知道我国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就明确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原则“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差别,也不清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差别,因此不知道物权法“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仅违宪、违法,也不合法理,但是,法律专家应该懂。这里我又想起昔年庐山会议上许多党中央委员被假马克思主义者陈伯达欺骗了的故事,全国人大常委们,你们也要注意啊,不要让心居心叵测的人欺骗了!常委们想过没有,“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是你们自己按照部分人的利益要求乱搞的,古今中外的奇闻,会被天下人千古耻笑的。

    全国人大代表、委员、常委们,吴邦国委员长,既然制定物权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大事,是当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这部法律又专业性强,那么,就应该再一次公布物权法新草案,多多听听人民群众的不同意见;就应该把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请到一起,让他们在你们目前进行辩论,兼听则明嘛。这只会使你们能够真正代表全国人民,帮助你们正确立法。你们是人民代表,没有理由避开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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