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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某国企改制过程中违反政策法规内幕大曝光

火烧 2009-10-15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揭露贝斯特兼并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违反政策法规,职工权益受损,职代会造假,改制批文欺诈等违规行为,引发对国企改制问题的关注与反思。

   原文:http://wxxfwxxf.blog.163.com/blog/static/130077165200991543614204/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  

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违反政策法规内幕大曝光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文件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在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过程中,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和广大职工之间,至始至终都在欺诈与反欺诈,强权与反强权,违反政策法规与反违反政策法规的斗争中进行着。  

农械厂的改制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然而在改制过程中,改制领导小组却从未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全面地学习过24号等相关文件,农械厂职工包括部分职工代表竟不知24号文件为何物,更不要说对24号文件具体内容的了解了。当有了解24号文件的人帮组职工们自发学习24号问件时,改制领导小组竟多次将组织职工学习24号文件的通知等撕毁;并对其积极学习的职工加以盯梢,恐吓。其目的就是欲使农械厂广大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变成瞎子和聋子以便任其宰割。  

在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对于广大职工提出的疑问?改制领导小组采取了一骗,二搅,三拖的原则。甚至多次拒绝和职工对话,更谈不上对职工提出的实质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了。  

下面的问题我们只是触及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违反政策法规的冰山一角,借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呼吁全社会主持正义的人们为我们正在改制企业的广大工人兄弟鼓与呼;提醒农械厂和其他兄弟企业的广大职工在以后的维权斗争中务必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希望改制企业的广大工人兄弟根据政策规定,努力争取到我们自己应得的利益和权益。  

   

一,关于改制过程中职代会的违规问题  

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深知没有职代会的决议,贝斯特兼并农械厂不但农械厂的广大职工不会答应,而且也无法套取具有审批资质的国资委的改制批文,这样贝斯特兼并农械厂便无从谈起。为了防止职工代表否决由贝斯特兼并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于是绞尽脑汁的编制出了一个所谓的兼并方案和另一个所谓的兼并细则,将一个整体兼并方案割裂开来,随后造成了只有贝斯特兼并农械厂(其他企业免谈)的既定事实;在最终贝斯特兼并农械厂兼并细则的讨论上对职工代表们更是加以欺骗,诱导与恐吓。由于害怕广大职工了解职代会的内幕,职代会地址于是定在了远离厂区的宾馆,疗养院内。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控制整个职代会的进程和表决。使职代会随着改制领导小组自己的意愿发展。在用职代会的决议套取了具有审批资质的国资委的改制批文——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后,职代会的决议,承诺便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成了一纸空文。  

   

二,关于改制过程中在国有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方面的违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在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却有意逃避广大职工的民主监督,拒绝公布确保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改制文件,政策法规等。这里仅举一例:当职工代表多次提出让改制领导小组公布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内容及时间时,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就是采取了一骗,二搅,三拖的原则,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产权交易确认书》仍无公布。因为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深知:农械厂国有产(股)权置换由三个方面共同组织实施,即出让方、受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而《产权交易确认书》的公示将会直接导致贝斯特接受农械厂的资产和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的谎言得以暴露。所以只有拒绝广大职工的监督,才可能使其违反政策法规的谎言得以苟延残喘。农械厂职工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参与企业民主监督如此;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在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就更是无从谈起了。  

   

三,关于改制过程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的违规问题  

贝斯特兼并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农械厂职代会决议和市发〔2003〕24号文件都明确指出: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兼并方案是 2009年3月23日 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有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为准﹙原文附后﹚。也就是说农械厂的兼并方案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是 2009年3月23日 。然而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为了自己的利益,竟不顾贝斯特非国有企业的身份,擅自将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定在了尚未取得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的 2008年12月31日 。完全违背了农械厂职代会及西安市市发〔2003〕24号文件的精神。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市发〔2003〕24号文件明确指出:任何性质的企业、团体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企业,自批准兼并之日起10日内,兼并方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说明: 2009年3月23日 以前贝斯特尚无向市财政局缴纳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316万元。这些足以证明: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所提出的任何在 2009年3月23日 以前批复的改制日都不是批准机关批准的,否则就是和市发〔2003〕24号文件及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的精神自相矛盾了。这一事实由贝斯特进驻农械厂的时间﹙2009年4月﹚就足以可以回答了。  

关于对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的质疑详见附件1。   

   

四,关于改制过程中农械厂和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龄)的违规问题  

市发〔2003〕24号文件,第六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该条条款中还同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对自愿脱离企业的人员,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却在未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在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也分文没给职工补足,缴齐的前提下,擅自中断职工的生活来源,迫使职工就范,促使职工与农械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所有这些是彻头彻尾地违反了市发〔2003〕24号文件及《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和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龄)的质疑详见附件2。  

   

五,关于改制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方案的问题  

2002年7月农械厂部分职工响应西安市政府的号召,在厂领导的领导下,依据《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文件》市房改发〔1998〕383号的政策和精神,已按当年的实际成本全额交清了自己房屋产权中应缴纳的全部住房款项(购房合同附后)。但是在农械厂改制的今天,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为了弥补自己在以往工作中的失职和错误,置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以种种理由为借口,硬是将已全部依法归职工个人所有的房屋再次向这些职工二次高价出售。对今日农械厂改制过程中的诸多违规问题闭口不谈,对今日农械厂改制过程中的诸多错误拒绝悔改,对以往所欠职工的债权,债务横加刁难,职责,却恰恰忘记了自己正是以往工作失职和错误的制造者与责任者。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方案的质疑详见附件3。  

   

六,关于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职工落实债务的违规问题  

市发〔2003〕24号文件,第六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该条条款中还同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对自愿脱离企业的人员,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对以前所欠职工的医药费,购房(或集房)费,每月80元租赁土地收益费,工资,烤火费等(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改制领导小组不是以种种理由予以否定,就是以种种借口拖欠;更有甚者,在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分文都没给职工补交的情况下,中断职工的生活来源,强行使职工与农械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职工落实债务的质疑详见附件4。  

   

七, 关于改制前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的违规问题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西安农械厂圣农公司的设备,工具等等国有资产尚无核查,落实,也无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更为奇怪的是:农械厂在被非国有企业贝斯特兼并时农械厂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等无形资产也均未被纳入评估范围。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所有这些依据政策法规理应在改制前核查,落实并向广大职工公示的结果,难道还要在等广大职工与农械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后,在职工失去对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监督的权利后,再由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随意公示或根本就不打算公示呢?更为赤裸裸的是:为了低价侵吞国有资产,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竟将两栋农械厂地处西安康复路市场黄金地段上的职工住宅楼在改制前以非经营资产低价评估,待评估完后再与相关部门“沟通”将这些非经营资产转成了经营资产,以谋取巨额利润。在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过程中,此类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数不胜数。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的质疑详见附件5。  

   

八, 关于改制前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违规问题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不但对农械厂圣农公司(二级法人代表)没有进行离任审计,而且对农械厂一级法定代表人也没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公示更是不知要等到何时才能和农械厂广大职工见面?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质疑详见附件6。  

   

九,关于改制过程中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西安农械厂出租土地的租金问题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的指出: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然而受让方贝斯特于2009年4月进驻农械厂后,假借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将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替代成对农械厂国有资产接收的基准日)将每月支付给农械厂土地的租金全盘接受。这些是完全违背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的,农械厂是国有独资企业,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农械厂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归产权持有单位农械厂自己所有并支付,还需要和他人协商由他人支配吗?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西安农械厂出租土地的租金等的质疑详见附件7。  

   

九九归一,在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过程中,我们所看到的所有违反政策法规的问题无一不是伴随着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与损害农械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前提为代价。  

做为井冈山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兵工厂的广大职工——农械厂职工和其他国有企业的职工一样,支持改革,渴望改制。  

农械厂广大职工要的是职代会上通过的: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改制;而不是那种任由少数人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假改制;更不是那种将农械厂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当做少数人最后一道丰盛晚餐的黑改制。  

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中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农械厂这样企业改制最终必将会将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放在首位,做到公开,公正,依法有序的进行改制。  

   

   

   

   

西安农械厂职工代表  

二00九年十月六日  

   

联系方式  

QQ:    303409930  

Email: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的质疑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市发〔2003〕24号文件中关于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明确指出:改制企业计算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的费用的基准日,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该文件中同时对批准机关﹙各级国资委﹚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实行了审批负责制,谁审批,谁负责,包括处理企业改制后的一切遗留问题。农械厂的兼并方案是 2009年3月23日 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有市国资发〔200927文件为准﹙原文附后﹚。也就是说农械厂的兼并方案中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是 2009323 。  

然而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对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及 2009年3月23日 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置之不理,擅自做出了以资产审计的2008年11月x日(或 2008年12月31日 )的日子为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完全违背了(市发〔2003〕24号)的政策和农械厂职代会上通过的职工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精神。这是我们广大职工所不能接受和答应的。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发〔2003〕2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之间整体兼并联合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经双方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以经审计的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为依据进行资产合并。在这里请问改制领导小组:贝斯特是国企吗?这个2008年11月x日(或 12月31日 )的审计日的财务报表在2008年11月x日(或 2008年12月31日 )能作为资产合并的最终依据吗?2008年11月x日(或 2008年12月31日 )能作为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吗?市发〔2003〕24号文件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否定。  

为了防止出让方和受让方暗箱操作,市发〔2003〕24号文件中还明确指出:国有产﹙股﹚权置换由三个方面共同组织实施,即出让方、受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市属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国有产权置换,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产权交易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改制企业双方在完成了产权交易行为后,依据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办理相关事宜。严禁场外交易。请问改制领导小组: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是在何年何月下发的?依据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确认书》办理相关事宜的日子又是在何年何月?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到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试图在改制过程中以资产审计和评估的日子:即自认为的产权交易日﹙产权置换日﹚来替代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的良苦用心。这一良苦用心不仅是对广大职工的误导和欺骗,更是对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的践踏。由于贝斯特不是国企,2008年11月x日(或 12月31日 )的日子也就自然不是这次改制的产权交易日﹙产权置换日﹚。更不是我们广大职工所关心的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了。我们只能说得是:偷梁换柱,这个梁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非国有企业之间整体兼并联合而言,产权交易日﹙产权置换日﹚是在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以后的某一天。这一事实由贝斯特进驻农械厂的时间﹙2009年4月﹚就足以可以回答了。更加具体相关答案在此不再详述。  

为了保障被兼并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兼并方履约责任,约束兼并行为,市发〔2003〕24号文件明确指出:任何性质的企业、团体或自然人兼并国有企业,自批准兼并之日起10日内,兼并方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说明: 2009年3月23日 以前贝斯特尚无向市财政局缴纳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316万元。这些足以证明: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所提出的任何在 2009年3月23日 以前批复的改制日都不是批准机关批准的(或者是虚假的),否则就是和市发〔2003〕24号文件及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的精神自相矛盾了。那种随意篡改政府文件中批准机关(以市机电化工局或市劳动监督局的文件替代市国资委的批准改制文件)的做法,其目的无非就是妄图误导和侵占农械厂职工合法的权益。  

众所周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明确表示贝斯特以零资产实行承债式整体兼并农械厂,就是依据(市发〔2003〕24号)的精神,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然而我们的改制领导小组将自己在职代会上承诺的:安置办法应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原则放在了那里呢?我们的改制领导小组将自己在职代会上承诺的: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放在了那里呢?我们的改制领导小组将在安置职工前提下零资产出售这以(市发〔2003〕24号)的精神又放在了那里呢?  

 2009323 ,在农械厂改制中,这一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企业兼并方案的批复的日子,(具体日子和内容可看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就是关乎我们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批准机关。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这是不容置疑的。任何掩耳窃铃的做法都将是无用的,因为它也许可以欺骗广大职工一时,但绝不会欺骗广大职工一世。  

   

   

   

西安农械厂职工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和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龄)的质疑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为保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利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市发〔2003〕24号文件,第六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该条条款中还同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对自愿脱离企业的人员,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所有这些不但是市发〔2003〕24号文件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而且也是我们职工和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龄)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在农械厂与贝斯特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中受让方贝斯特是非国有企业。那么我们职工在与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依据市发〔2003〕24号文件中的规定理应做到1、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2、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3、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对于以上三点我们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又是怎么做的呢?  

对照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我们看到的是: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在 2009年6月25日 所发的①、关于安置 1987年1月1日 以后参加工作职工的通知;②、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关社保关系续接操作说明这两个通知的错误之处。1、在通知中理应在我们职工与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交清的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被所谓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数月后补交的“承诺”所替代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的。2、在通知中理应在我们职工与农械厂解除劳动关系以前交清的,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也被放在了解除劳动关系以后。3、直至今日,我们职工还没和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我们半年的工龄却被无情的砍掉了。这又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的。  

我们不知道改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是依照什么文件下发和执行的?更不知道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里哪条有那样的规定?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在《劳动法》中得到的回答是: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任何企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和文件都是无效的或者是部分无效的。所以我们职工如果没按照 2009年6月25日 所发的通知要求的精神做,责任也自然不在我们职工。因为我们的企业农械厂在通知我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还没有给我们1、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2、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3、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我们职工和农械厂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我们期待的是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的规定,在以上三点兑现后发给我们职工和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是在违反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政策的条件下强制性的解除或者终止我们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这样强制性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除或者终止我们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免除了企业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我们职工的权益,是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政策不允许的,同样也是我们职工不答应的。  

时至今日,我们的改制领导小组将自己在职代会上承诺的:安置办法应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原则尚不知放在了那里?我们的改制领导小组将自己在职代会上承诺的: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尚不知放在了那里? 2009年6月25日 的通知中却又一次向我们广大职工做出了更加新的承诺。即1,职工先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各种社会保险费企业以后一定补交。真的不知道,我们职工还有理由相信吗?这一承诺我们职工应该是相信的,因为这一承诺对于企业是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同理我们职工也不要忘了这一承诺是无效的或者是部分无效的。依照市发〔2003〕24号文件的规定:1、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2、在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3、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些将是我们职工和农械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我们维护自己利益的根本法宝。  

   

   

   

西安农械厂职工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3  

   

关于陕西省西安农械厂  

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方案的质疑  

为了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住房改革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厂住房制度改革,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明细职工住房产权关系,根据《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贯彻“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厂住房的实际情况,对我厂符合房改政策的共有住房按成本价进行出售。这是我厂这次住房制度改革的精髓和灵魂,也是厂领导向广大职工所做出的庄严承诺。然而在这一承诺下厂领导们又是怎样做的呢?为此我们向厂领导们和全厂职工提出我们的质疑,并向厂领导和全厂职工提出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1, 现以我们居住的21—24号楼为例,职工们分别于1998年5月全额交齐了集资款,并于2000年4月交纳了天然气初装费,于2000年9月楼房竣工入住时补交了楼房建造过程中因材料涨价的差价款,至此我厂21—24号楼的职工们根据厂里单方面三次要求,已按当年的实际成本价(包括建筑材料涨价差额)全额交清了自己产权(75%)中应缴纳的全部住房款项。  

2,仍以21—24号楼为例,2002年7月响应西安市政府的号召,厂领导及其相关部门,在上级部门来人的指导下和厂有线电视连续数天的宣传下,对我厂进行了家喻户晓的住房改革。根据厂里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21—24号楼的部分职工们和厂里签订了购房合同,一次性结清了自己产权以外(25%)的所有款项。至此我厂21—24号楼的这些职工们已按当年的实际成本全额交清了自己房屋产权中应缴纳的全部住房款项。21—24号楼的这些职工们的房产(100%)已全部依法归职工个人所有,唯有企业所欠这些职工们的应退款和房产证了。  

3,以上两点在计算成本价和折扣,优惠时均符合市房改办针对西安农械厂21—24号楼的老办法,即《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文件》市房改发〔1998〕383号(文件附后)的政策和精神。然而唯有在这次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方案(草案)中,厂领导们完全无视房改办针对西安农械厂21—24号楼的老办法,即市房改发〔1998〕383号文件的政策和精神;完全漠视自己当年和职工们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不顾21-24号楼职工1998年5月集资,2000年9月入住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自身在工作中的失误和失职成本强行转嫁给21-24号楼购房职工,擅自对21—24号楼套用市房改发〔2002〕183号新文件,致使21—24号楼的职工平均比使用市房改发〔1998〕383号文件多交7000余元之多(因楼层和工龄关系各人有一定差异),其所作所为完全背叛了自己在企业改制中和住房改革中的承诺:即①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②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这是我们21—24号楼的职工不能理解和接受的。  

4,面对如此改制中的房改,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是我们21—24号楼的职工原先在购买房屋时没有按厂领导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时间按时交款吗?难道是我们21—24号楼的职工原先在购买房屋时违反了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对我们制定的政策了吗?难道这就是我们21—24号楼的全体职工所期盼已久的住房改革吗?难道这就是厂领导在改制中向全厂职工(包括我们21—24号楼的职工)所做的承诺吗?我们21—24号楼的职工和全厂职工一样,需要的是言行一致,为职工谋利的领导者,而不是那种背叛政策的带头人,更不是那种对广大职工利益任意践踏的太上皇。  

5,21—24号楼的房改如此,其他楼的房改又怎样呢?房改如此,企改又怎样呢?对于①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②“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我们要的是行动和结果,而不是写在纸上的保证和承诺,更不是挂在嘴上的口号和改制会上的开场白。  

6,我们21—24号楼的广大职工强烈要求厂领导认真贯彻“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精神,以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的最大利益为己任。对21—24号楼的房改按照《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文件》市房改发〔1998〕383号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和执行。  

   

   

   

                              西安农械厂21—24号楼职工  

                                            

                                           二00九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4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职工落实债务的质疑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为保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利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市发〔2003〕24号文件,第六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中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整体收购、兼并时,应首先交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该条条款中还同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凡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对自愿脱离企业的人员,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截止今日(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半年了),对以往所欠职工的医药费,购房(或集房)的费用,每月80元租赁土地收益费,工资,烤火费等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不是以种种理由予以否定,就是以种种借口拖欠;更有甚者,在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分文都没给职工补交的情况下便强行迫使职工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对不按其要求与之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所欠其债务便不予清理,并停发所有生活费用,养老保险的续接等责任也由职工自己负责)。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是谁在违背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是农械厂的广大职工还是你们自己?这种违背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的解约行为究竟由谁负责?这种强行停发职工生活费,破坏社会和企业稳定做法究竟由谁负责?只有这种对市发〔2003〕24号文件和《劳动法》尊严公然藐视和践踏者,才是造成日后一切不良后果的唯一责任人。  

在这里请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不要忘记今天的日期,当初向农械厂职工做出5月底前结清农械厂全体职工的债权债务(无条件)的庄严承诺职工们已铭记在心。承诺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真不知是改制领导小组没钱向农械厂职工清理这些债务?还是根本就不愿向农械厂职工清理这些债务?或许是拿其一部分债权债务作为要挟农械厂在册职工与农械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筹码呢?欺骗就是欺骗,时间就是最好的回答。  

面对以上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在贝斯特兼并农械厂,改制过程中对农械厂职工落实债权债务的诸多违背政策法律的违规问题,应该怎么办?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均给了我们最为明确的答复: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答复如下: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答复如下: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中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们一再重申:农械厂职工要的是职代会上通过的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改制;而不是那种任由少数人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违背改制操作程序的假改制,更不是那种将农械厂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当做少数人最后的一道晚餐黑改制。违背政策法律的假改制,黑改制必须立即停止。也终将会被停止。  

   

   

   

                                         西安农械厂职工代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5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的质疑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市发〔2003〕24号文件对企业兼并的基本工作程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审批程序,依法有序操作,把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报损、财务审计、民主决策、方案审批关。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然而截止今日(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半年了),西安农械厂不少职工已被哄骗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西安农械厂圣农公司的所有设备,工具等等国有资产尚无核查,落实。仍无法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当接收方贝斯特派人介入圣农公司接收厂房,设备,工具等时,由于农械厂圣农公司职工的债权,债务没有核查,落实,随即遭到了农械厂圣农公司职工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2009年9月7日 农械厂圣农公司职工的维权公告为据);更为奇怪的是:农械厂在被非国有企业贝斯特兼并时农械厂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等无形资产也均未被纳入评估范围。这些依据政策法规理应在改制前核查,落实并向广大职工公示的结果,难道真的还要在等广大职工与农械厂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后,在全体职工失去对改制领导小组监督的权利后,再由改制领导小组随意公示或根本就不打算公示呢?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改制领导小组,是我们的领导太忙将以上这些理应在改制前核查,落实的国有资产遗忘了呢?还是西安农械厂圣农公司的设备,工具等不值钱?要么是西安农械厂50多年的商标,商誉不屑一提?种种迹象表明,这些原因都是占不住脚的。官商勾结欲无偿侵占这些与农械厂全体职工息息相关的国有资产才是某些人的真正目的。  

为了低价侵吞国有资产,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竟将大量的职工住宅楼在改制前以非经营资产低价评估,待评估完后再与相关部门“沟通”将这些非经营资产转成了经营资产,以谋取巨额利润。这种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的做法更是赤裸裸地违背了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的精神实质。  

面对以上农械厂改制过程中违背政策法规的诸多问题,应该怎么办?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均给了我们最为明确的答复:  

国办发[2003]96号文件答复如下: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答复如下: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们一再重申:农械厂职工要的是职代会上通过的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改制;而不是那种任由少数人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违背改制操作程序的假改制,更不是那种将农械厂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当做少数人最后的一道晚餐黑改制。违背政策法律的假改制,黑改制必须立即停止。也终将会被停止。  

   

   

   

西安农械厂职工代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6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前对陕西省西安农械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质疑  

   

陕西省西安农械厂(以下简称“农械厂” )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贝斯特” )实行企业兼并,完成整体改制的方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等政策规定指定的。  

市发〔2003〕24号文件对企业兼并的基本工作程序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审批程序,依法有序操作,把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报损、财务审计、民主决策、方案审批关。  

为了在企业改制中防止腐败,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截止今日(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半年了)不但对农械厂圣农公司(二级法人代表)没有进行离任审计,而且对农械厂一级法定代表人也没进行离任审计。农械厂的广大职工更是不知要等到何时才能见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公示结果?  

在这里,我们不仅要问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是否有哪个凌驾于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的法律法规或大人物给农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开了改制后再进行离任审计的绿灯?还是农械厂的法定代表人洁身自好,根本就不用离任审计呢?即使农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出污泥而不染,根据政策法规也理应给广大职工公示一下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结果,表明一下法定代表人的清白,给全体职工一个明确的交代。  

根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中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精神: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西安农械厂职工代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7  

   

关于陕西贝斯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私企)兼并陕西省西安农械厂(国企)  

改制过程中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西安农械厂出租土地的收入的质疑  

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中明确指出:(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然而受让方贝斯特于2009年4月进驻农械厂后,假借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将计算职工安置等费用的基准日 2009年3月23日 替代成对农械厂国有资产接收的基准日)将每月支付给农械厂土地的租金全盘接受。这些是完全违背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的精神实质的,农械厂是国有独资企业,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农械厂出租土地的收入只能归产权持有单位农械厂自己所有并支付。还需要和他人协商由他人支配吗?  

截止今日半年了(距 2009年3月23日 ——市国资发〔2009〕27号文件批准贝斯特兼并农械厂的日子),农械厂出租土地的收入完全归了贝斯特调用和支配,何时清理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何时结清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何时兑现在改制前向农械厂职工承诺的水电网,环境等的改造完全由贝斯特说了算,农械厂的广大职工只能是等待,等待,耐心的等待。  

更有甚者,农械厂改制领导小组竟不顾市发〔2003〕24号文件及《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结清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在以前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也分文没给职工补足,缴齐的前提下,采取了分段分批的方法,擅自中断职工的生活来源,迫使职工就范,促使职工与农械厂一批一批的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其实质就是用农械厂出租土地的收入为自己相形见绌的资金链服务。  

我们一再重申:农械厂职工要的是职代会上通过的为了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最大利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坚持公开,公正,依法有序进行的改制;而不是那种任由少数人暗箱操作,欺上瞒下,违背改制操作程序的假改制,更不是那种将农械厂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当做少数人最后的一道晚餐黑改制。违背政策法律的假改制,黑改制必须立即停止。也终将会被停止。  

   

   

   

西安农械厂职工代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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