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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案:终判后的大哭与哭不出...

火烧 2009-09-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引发对法律公正性和犯罪后果的讨论。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逃逸导致四死一伤,引发对刑法条款适用及主观故意的争议。
 

            孙伟铭醉驾案:终判后的大哭与哭不出...

    孙伟铭醉驾案“尘埃落定”。

    据新华网快讯:8日上午“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月8日上午8时30分,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将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面对即将来到的二审宣判,是否改判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8点48分,审判长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侠宋艳安显韬张进春)
  看来,法律的严肃性是不考虑民意的诉求的...。问题在于这种诉求是否公平正义,支持民意诉求的法的价值原则即: 秩序---法律追求的首要目标;正义---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在此案中荡然无存。于是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而四死一伤的妻子儿女,父母是否欲哭无泪?

   孙伟铭的大哭也许他认为赔了钱还获了刑,真不公平;也许他的哭如同韩桂芝一类贪了几千万落了条命而流下了感激的泪水,究竞为何而大哭只有孙伟铭自己明白!

    也许我以上所言骑驴压了他人的脊梁:

    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在法庭上强调,孙伟铭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例如案发时的多位在场证人证明,孙伟铭在案发后,看见受害者躺在血泊中,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这可以证明孙伟铭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

    公诉人说:孙伟铭属于无证、酒后、超速驾车,并且是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但在量刑上,公诉人员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在法庭上,孙伟铭始终懊悔不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酒后驾车闯下大祸,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请问辩护律师施杰,孙伟铭第一反应是大喊有没有医生,快救人可以证明他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心态,并不是放任故意心态。那么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而致的犯罪结果也是“一种过失心态”?肇事逃逸是故意还是“过失”?明知自己无照驾驶又违酒后不得开车的禁令也是“过失”吗?!也许是公诉人“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的缘故”,导致了罪犯该死而获生。请问:依据犯罪构成论的第三条件(又称要件)即: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言“四死一伤”的后果从犯罪主观上的故意逃逸过程来看至少是“情节严重”从而处以死刑于法无据吗?既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那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伟铭无照、酒后驾驶与肇事逃逸主观上故意的恶行不属于上引该条“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处以死刑吗?终审判决丢失的是法的价值原则与犯罪后果的情节严重!

    诚然我国是大陆系成文法与西方法官“创造”性的案例法不同。问题在于为何对同是犯罪的经济犯罪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尊重人权幌子下可以法外变通地免死,而此案就必须依照规定严格“遵循”的弃法的价值和此罪处死刑而不顾的规定机械教条选择性的抠条文辫护、指控、终判,为何同是犯罪却是“两个标准”?于是:

    孙伟铭醉驾犯罪终判后的大哭与被害家属的哭不出的落差世人明白了...
    悲愤中的人们也许一支囚歌在他们耳边环绕:钱那,你这杀人不见血的刀!

   (星期二 2009年9月8日12:40:16)

附:说明了什么:成都孙伟铭酒后开车撞人案该怎样判?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9/103047.html
http://www.maoflag.net/Forum_showNote.asp?Board_ID=1-1&ID=57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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