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破产管理人对失业职工之答复及失业职工之驳复


对济南裕兴化工总厂破产管理人《关于对部分自谋职业人员反映问题的答复》的驳复
(一) 我们提出的是济南裕兴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裕兴)“严重违反国务院、经贸委及国家各部委有关政策性破产法规及国家政策,骗取国家利益。以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班子不换,仍在原地继续生产。要求裕兴相关责任人立即停止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实向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汇报裕兴真实的状况。”的问题要求答复。而济南裕兴化工总厂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却是用“关于严格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问题”来应付。就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论管理人的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但就他把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相混肴,分不开那个应该是国家的,那个应该是个人的,这样的人太很危险了。难怪裕兴破产。
(二) 知情权:管理人却以有“异议”而推诿拖延,【知情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公民知情权的提出,体现了当今时代的政治特征和公民民主意识的主张。尊重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民主政治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因此,加快建立与完善公民知情权的制度和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请问管理人你是党员吧?你不是法盲吧?连基本人权你都敢侵犯,跟党和国家对着干。你太胆大妄为了。
就以上两条管理人的答复我们失业职工非常不满意。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合法上访进程。延误我们失业职工宝贵时间。我们要求管理人当面道歉并实事求是解释其用意。
(三) 合同制工人安置费问题:你们为什么隐去“济南裕兴化工总厂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中的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你们为什么不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一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二章:第十六条的有关问题,你们难道真是法盲吗?难道你们真不知道“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无效的。”吗?难道你们真是那种违法乱纪、只知道个人作威作福,不管百姓死活的庸官吗?
(四)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侵害失业职工合法权益。【职业病防治法】所示是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而非你们所说的“劳动部门认定的从事职业病为岗位的职工离岗前查体”拜托管理人你不懂法不要紧,可是你千万不要篡改、误解法律。这是要付责任的。你们不让全体失业职工离岗查体,我们全体失业职工认为除了逃避可能产生的职业病赔偿责任。没有别的意图。
(五) 非法用工:裕兴有限公司2009年1月未于我们这一些失业职工签订任何书面的东西,严重违反新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第十条】。你们违法了,你们知道吗?而且还说“裕兴总厂破产,裕兴有限公司在连续生产” 你们骗取国家利益。以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你们自己都承认了。还有什么好辩驳的吗?你们必须按[劳动合同法] 第七章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并按其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且还要支付滞纳金。
(六) 生活补助:我劝你们好好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你们当中的所有人都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你们的职位太低,级别不够。国家的法律你们只能老老实遵守执行。
(七) 住房补贴:我们出具的是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你们却拿出了一个山东省(鲁政发(1997 )108号)来应付。且不说国家政策法规就单看裕兴干部的住房与职工住房的差距你们就应该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难道你们不知道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吗?难道你们有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意图吗?难道你们用裕兴千万职工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财富来购置自己的安乐窝就是合理合法的吗?难道你们拿着高额的年薪把裕兴搞到破产的地步,坑国害民你们就没有一点愧疚吗?中国有一句俗话叫“自作孽不可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辰未到。时辰一到,一切必报。
在这里我想起了荀子的一句话。荀子曰:“口能言之,身能行之,国宝也。口不能言,身能行之,国器也。口能言之,身不能行,国用也。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治国者敬其宝,爱其器,任其用,除其妖。”“尊敬”的济南裕兴化工总厂破产管理人你看看你们属于那一种。当此国际金融危机之际,某些人打着“严格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幌子,却干着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龌龊勾当。正如荀子所说国妖不除国家何以大安。
济南裕兴化工总厂全体维权失业职工
2009年6月22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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