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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还是治人

火烧 2009-08-2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探讨治国与治人的区别,分析宪法的阶级性,指出政府合法性基于其代表的民意方向,结合历史宪法实例说明不同阶级政府的治理特征。

   

治国还是治人  

   

康秀峰  

   

国家存在的基础在于民族的存在。没有民族的存在就没有国家。国家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是固定的,政府是会改变。但是国家的性质是根据政府的性质决定。  

政府的性质即:政府所代表的方向。有剥削阶级政府,有无产阶级人民政府。有富人政府或穷人政府。政府依其代表的方向行使治理权力。其代表的方向即其利益的民意。  

民意,可分为富人民意,穷人民意,少数人民意和大多数人民意,这就是阶级性民意。  

在政府性质的基础上立宪法,这就是政府的合法性。也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所以,宪法就有明显的阶级性!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一九七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 ,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均是宪法的阶级性。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宪法!  

资产阶级专政下的宪法也是有阶级性。又如  

钦定宪法大纲(1908)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此法实没实行一天)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这些均是阶级性。  

   

治国,实质上很简单,根据国家大法-宪法行事。国家大法-宪法一经建立,其实质性內容是不能去改动的。要修改的只能是宪法根本即实质性內容以外的字句。决不可触及宪法根本。宪法根本其实质性內容是在建立大法初时,整个民族和各个政党共同而艰苦下订立的。  

任何国家均是遵守这个不成文的政治规则。  

无产阶级的宪法,也是有阶级性。第十六条 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还有: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这均有阶级性。而且,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完美,最易造成民主丶平等丶自由和谐的大法。因为无产阶级是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他们依宪法办事,别的人想干坏事,违法乱纪,是不得人心的,是会遭群而攻之,他就不敢了。  

但是,有一个国家在其开国领袖去世后,不但总改宪法內的根本即实质性內容,而且是先做了后再来改动。故乱始于上。  

   

法律,  

国家大法-宪法的允许范围內,订些个别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就是法律。  

法律,其根本的基础在于合情丶合理丶合宪。最少符合此三项之中的二项。这也就是大多数的人的行为规范-民意。比如,你偷窃,你卖国---。这是大多数的人所不做的,你做了就是不符合大多数的人的行为规范-民意。这就是大法以外的法律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所以,治国是不要根本大法以外的很多法律的。  

   

真正的依法治国,应依宪法治,违反宪法才是违大法。宪法中的叛国罪,指的就是卖国和投奔敌国,并发表不符合本国利益的言论和行为。让本国利益受损也是宪法中的叛国罪。汉奸就是卖国。  

不管世界上什么样性质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美国也不例外。你们发现美.俄丶日丶欧等国总修改宪法中的根吗?  

   

中国现有多少部法律?  

国家法律法规到2007年共1109部,毎年还在增加。这些如此巨多的法律,绝大多数是针对平民百姓。就没订惩处卖国法丶惩处汉奸法丶惩处剥削法。也没有诽谤罪,造谣罪,污蔑罪。如此众多的法律,按理应无混乱了,但,违法的人却大部分不是平民百姓,这就是实质。比如,有环保类法律60部,涉及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65条。可如今,各种中毒层出不穷,水丶土壤丶空气等各种污染十分严重,生存环境严重破坏,是无法律吗?毛泽东时代没这些法律,可根本无污染和中毒发生过。听也没听过!毛泽东时代如果工厂发生因工而手脚伤残,那可是大工伤事故!省领导和工办领导当天就会来处理!我在军工厂十年,就见过一例车工手指断了的事故。党委书记受降职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我不理解的是毛泽东时代除宪法婚姻法外,其它的法律很少又没一个警察,只有公安局,县级公安局也只十几个人,却社会上路不拾遗社会稳定。房子也沒有变成"铁牢"房。看如今的高楼大厦与非洲平原上的蚂蚁窝.蜂巢一样,不一样的地方就是蚂蚁窝.蜂巢没有铁门铁窗铁阳台。即使如此,破铁而入,滿门灭绝的事层出不穷。这反映什么问题?据网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不信任司法渐成普遍社会现象,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人民知道,为何官员不知?而且,实际已不是部分群众的事了。  

真正的依法治国,应是根据宪法行事。尤其象我国这样曾经向资本主义学习,反而受资本主义帝 国主义 老师打和侮辱百多年的国家,本应深刻知道了挨打和受侮辱百多年的根本原因了。本应珍惜让自己扬眉吐气的宪法了。然而,只三十来年刚过,就把受尽屈辱和挨打的根本原因统统忘了。今天,有多少人明白我国原受尽屈辱和挨打的根本原因吗?   

是因为经济贫穷落后吗?  

不!自1840年以来百余年受尽屈辱和挨打的根本原因在于; 在奴性儒家思想作主导下的剥削统治阶级与文人的自私丶贪婪的完美结合,共同对民众的奴化和残酷剥削。这导致文人的汉奸卖国化和平民对国家意识的冷漠和凝聚力的丧失。  

而今更严重的是,主导社会走向的文人(精英) 和某些官僚已把家人和财富安到国外去了,已不是中国人,这些裸体在国内的精英,他们已不象以前的精英官僚一样根还在这块土地上而有所顾忌。  

怎么能让家眷财富在国外,而个人在母土上当官作精英呢?  

这是世界上唯一的现象。也是民族十分危险的现象。  

在私有制剥削阶级的社会里,所谓的依法治国,订无数的法律条文,均是一张纸的表象而已。  

   

私有制是什么性质? 私有制或私有化的根本就是剥削制度。这种制度极大的挑动了人的贪婪欲望,为了私利的实现,对财产的追逐是没有满足的。为了私利,必须违法。如对別人财产的霸占,对国家财产的侵吞。为了私利,就必须想方设法牟取暴利。为了私利,就得有各种各样的美名和花样让非法所得变为合法。这就有了宪法外的法规条文因人而法,因利而法的法文。比如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而现实中,这些资源均已被少数人私占。又如,宪法规定[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104部房地产及建筑法规规定住房只能由开发商建,单位和集体都不准建。私屋也可被开发商随便拆毁。这显然是违宪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只让开发商建商品房高价出售,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国有句俗语,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在私有化下的剥削丶投机横行霸道的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环境下,不安宪法办事的所谓依法律来治国治人,那是无根之木,无水之源,无用之材。只中看不中用!  

得罪少数人的私利,是行小恶。靠慈善丶养老保障金(其中部分还是自缴费用) 丶社保等是行小仁小义。让大部分人有:工作权,有上学权,住房权,医疗权,养老权,这才是施大仁,行小恶。人民在大仁政之下,就会自觉维护国家维护社会。  

恢复民族的灵魂,恢复宪法的阶级性,恢复国家的人民性,恢复资源的国营性,恢复国家主权的民族性,恢复官权的群众监督性。这就是对民族丶国家丶人民的最好"治理"!这是真正的思想性的社会!也是当务之急。  

康秀峰 2009.8.21.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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