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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演进与国企进一步改革的探讨(之三)

火烧 2011-03-2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探讨现代企业制度演进背景下国企改革的必要性,分析国有企业效益下滑原因,包括体制性、历史性、政策性及管理混乱等因素,强调两权重新结合的重要性,为国企进一步改革提供思路。

第三部分:对国有企业实施两权重新结合必要性的论述  

   

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并不是统一的,我在这里定义的国有企业,指的是由政府作为唯一或主要出资人创建、收购并对其经营具有主导性影响力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企业中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政府主动参与并影响经济活动的手段。事实上,政府从来就不是像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只是或只应该是经济活动的旁观者或守夜人,需要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相反,政府从来都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有时候是被动的消极的,有时候却是主动的积极的;有时候在前台,有时候又在后台,具体是看每个国家发展的环境、阶段等等状况而定。  

我所定义类型的国有企业,无论是在规模、覆盖面、延续性还是受政府支配的程度上,当初的苏联东欧、中国及其周边地区都达到了最大和最高的程度。但是,大多数的研究证明,在渡过最初的阶段之后,国有企业在生产的效率和效益上会普遍地趋向下滑。造成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早在多年以前就研究得比较透彻了,归结起来大致有:(1)体制性原因,这主要是指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原因。在该体制下,国有企业仅是政府决策的执行者,是政府的棋子,很少有自己的经营决策权,而政府的决策一旦陷入僵化和盲目,企业就会成为效益的替罪羊。经过一段时间的的经济发展阶段后,由于经济规模和数量的扩张,计划经济体制会迅速陷入决策任务不堪重负的境地,僵化决策和盲目决策就是必然结果。(2)历史性原因。一些国有企业的创建和发展受历史大环境的影响,例如苏联的二战东迁与中国的三线建设,都让与此相关的国有企业在后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至今,这些影响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军民兼顾的企业都还留有痕迹。虽然,政府后来对这些企业又有颇多支持,但是有些情况却不是这些支持可以弥补得了的。(3)政策性原因。一些国有企业是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来建立的,由于公共服务的公众化对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性质,其经营较难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方式,企业发生亏损就难以避免,尤其是在城市化发展迅速,社会贫富悬殊扩大的国家或时期,亏损甚至持续亏损的情况也会严重一些。但是,无论上述情况怎样,众多针对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指责中,(4)管理混乱从来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因。显然,管理混乱与前述的四个原因直接相关,但其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因素:官僚主义,人浮于事,结党内耗,效率低下,创新意愿低下,浪费甚至大肆挥霍,,,,等等不一而足。  

针对国有企业问题的改革已经进行了许多年,与西方国家直接予以私有化或公众化不同,苏东中各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上进行了更多的探索。从这些早期的探索及其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结论。(注意,私有化这个概念也是有着不同的内涵的,此处指的是卖给个人或家族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企业;公众化,本人在这里采用这个词语,是指通过股份化改造将政府持有的国有股份大部甚至全部出售给社会公众的行为)  

对国有企业的大规模改革首先发端于前南斯拉夫。由于不满苏联统治集团的控制干预,南斯拉夫于上世纪40年代末与苏联开始产生矛盾,并在包括经济体制、企业制度等各个方面脱离苏联模式。为此,南斯拉夫对仍然作为其理论指导的经典文献进行了不同于苏联人的解读,提出了在南斯拉夫建立“社会所有制”企业制度的想法。在社会所有制的模式下,针对工人的雇佣制是不允许存在的,社会各方对企业的投资并不能(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取得所有者的资格和权利,只能从企业的盈利中分得部分剩余,企业由劳动者(实际是“工人委员会”)直接占有、支配并实行民主化的管理,日常经营由工人委员会推举的经理负责。社会所有制是逐步实施的。实施初期(50年代),政府还对企业的行为有所约束和限制,随后(60年代)这些限制和约束也逐步取消,将权利基本上完全交给了企业的工人委员会。然而,社会所有制的实施并不是像其创建者所想像的那样完美,相反,它的弊端随着其建立便开始出现,并在短短20年之后就将它推入了名存实亡的境地,并基本上将人们对它的理想也一同埋葬掉了。导致社会所有制没落的主要因素是称为“企业工团主义”的行为,它的实质就是尽可能多地榨取并分光企业经营剩余的行为(好比我们当初人民公社办食堂时的社员行为),是一种在没有财产利益约束前提下的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团体行为,按现在的标准,就是企业工人集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从经济行为的角度讲,不管什么人、什么集团或阶层都是“经济人”,都有实施机会主义的倾向并且在有机会的时候必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如果有什么例外那都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的;  

(2)从主体上看,以财产权利为基础的企业制度——即由财产所有者权利为核心的雇佣制度——在过去并且至少在我们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以效率为准绳的最佳制度,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要想超越这种制度是不明智的。  

作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老大哥,前苏联在斯大林去世后也不得不直面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是,与南斯拉夫不同,苏联对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的解决是在体制内进行的,即在不改变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作层次和范围上的调整。在宏观上,最初对问题的认识是对部门管理阻碍企业之间应有的经济联系(即“条”的分割),从而导致企业效率损失开始的,其中也包含了各个中央部门对自身局部利益的保护和对其他部门利益争夺。因此最初的改革就是撤销了中央和地方的许多个部,划分了上百个经济区,把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力从联盟下放到了共和国或地区。这样做的后果在最初并没有为改革者所料到,他们原来认为这样做可以通过弱化“条”的分割,并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来提升企业的效率。但是,地方政府对提升企业的效率也没有更多的办法;相反,中央政府下放权力所调动起来的更多的是一种机会主义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把国有企业这块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当作是构造自己利益圈子的基础和进一步争夺中央政府资源的筹码,大搞诸侯经济,扰乱甚至割断了企业原有的协作关系(即“块”的分割),造成国民经济运行的混乱,同时也将企业置于了经济效益必然下滑的泥坑之中。改革的最终结果仍然是重回老路,中央政府重新把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力上收。尽管遭遇到了如此的结果并且在以后也能够意识到会有这样的结果,中央政府在以后仍然会把管理权力的下放——一般会对下放程度和范围、方式等进行“改进”——作为其应对国有企业效率问题的主要手段来采用,当然糟糕结果也一定会重现,于是在把权力重新又上收。如此反复,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际上变成了不是部门分割就是地区分割(即所谓“条块分割”)的耍把戏的折腾,直至把国民经济和企业经济双双拖入崩溃的境地之中。  

因为面对的是同样的问题,因此与老大哥的做法类似,中国在50年代之后也在体制内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进行过反复的改革,其结果也没有跳出老大哥遭遇的怪圈,这里就不必赘述了。  

从国有企业体制内宏观层面改革的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政府(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同样存在机会主义的行为,这再次验证了我们从南斯拉夫问题中得出的结论之(1)。  

(2)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有对个人和局部利益的追求,计划经济就无法应对国有企业效率问题。这个结论也可以转换为下述的说法:中央政府作为实际责任人,其监督企业提升效益的能力是有限的,随着企业规模、数量和范围扩大,这种能力会因负荷过重而迅速下降(崩溃?)。  

(3)中央政府在确认地方政府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后——至少表现为在再次的权力下放中会“改进”以往的游戏规则,增加约束的成分等等——仍然还要采取权力下放的做法,可以被认为具有期望地方政府利用就近于企业的条件,更好地承担起原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国有企业监督人责任,但是,结果也是不如人意的。  

除了宏观上的动作之外,前苏联也在微观的层次上对国有企业实施了改革。1958年,哈尔科夫工程经济学院教授利别尔曼发表了一篇名为《计划、利润、奖金》的论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文中提出的粗化计划经济指标、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化对企业职工物质刺激来提升企业效益和效率的建议逐步为政府所接受。1965年9月,在苏共的中央全会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完善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体制》的决议,正式开始了以上述措施为核心的改革。在此后的近十年当中,此次改革的结果逐步展现了出来:虽然在一段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和职工的主动性有所提高,但包括奖金、福利等在内的物质刺激基金增长得比企业效益和效率的增长更快,以至于危及到了企业积累和再生产的扩大,改革陷入停滞不前的局面,企业又重新回到效益和效率下滑的境地。与老大哥的改革相似,中国在经历时间更长、观念更僵化的反复折腾之后,政府被迫在体制内从微观层面正视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与所有类似的改革一样,它们都会遭遇不同层次、形式各异却实质一样的机会主义冲击。1978、79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遭遇的是企业(职工+经理人)置大局利益于不顾,为自身利益算计多占多分,造成政府前所未有巨额的财政亏空。1981年针对扩大企业自主权弊病推出的工业经济责任制以及“利改税”的改革,遭遇的是多占多分并不能有效制止情况下,企业+地方政府为扩大“自留地”利益的信贷膨胀问题。1983年之后广泛推行的承包制,原以为会产生像农村承包制改革那样一包就灵的效果,结果却在政府部门找不到恰当的有效管理措施和企业经理人为自己利益算计的冲击下成了负盈不负亏以及各种经营短期化行为的牺牲品。  

从以上微观层面的改革中仍然验证了我们从南斯拉夫问题中得出的结论之(1)。在此之下,可以清楚地知道,没有自身所有权(私有产权)的约束,任何的改革都会被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所吞噬。  

   

由于政治与经济体制的双重失效,前苏联的崩溃只是早迟之间的事情。当90-91年之间这种崩溃预期真正来临的时候,机会主义行为会有所收敛吗?否,恰恰相反,理论的分析与实践的表现都证明,它会更为疯狂。  

从理论上看,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机会主义不过是在这种趋利避害中不再顾及他人的利益、不再顾及集体的利益,不再顾及长远利益的行为表现。机会主义的行为表现有些是违法的,如盗窃集体财产、危害别人利益、欺诈等等,但是机会主义在行为上表现得更多的却是并不违法或难以证明违法的行为,如偷奸耍滑、挥霍浪费、多吃多占、假公济私、故意的不当决策等等。在经济活动中并且从普遍的意义上讲,人类都是“经济人”、都想趋利避害,因此都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潜质。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人们在着手进行集体组织的活动之初,建立起预防、约束和惩罚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里指具有直接的组织执行力的制度,习俗规则等暂不赘述)就成为了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但尽管如此,由于需要考虑制度的成本效益,对付机会主义的制度在适应的层次和范围上只能是有限的,不可能覆盖全部的经济行为。由此,即便是在建立了对付机会主义行为制度的组织中,机会主义行为仍然会经常发生,并且会不断冲击制度允许的底线——事实上,机会主义行为经常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甚至可以说它就是我们行为的一部分。显然,只要环境允许——在制度的规定之外或者是在制度的约束、惩罚效率不足之时,人类的机会主义潜质就会转化为实际的行动;而只要环境劣化,尤其是在未来获利越来越不确定、现实威胁越来越明显的时候,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普遍恶化并反过来让环境更加糟糕——1990-1991年苏联的崩溃已经越来越明显之时的情形就是如此。  

对苏联崩溃前后的经济措施的评价是褒贬不一的。笔者认为,在一个原有制度正迅速失去对经济活动的收益和财产的保护能力,非正当的私有化正在自发地蔓延开来并且未来变得不确定的情况下,给人们一个可以相对公正和公平的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期望,或许不失于是一个提升公众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和保护意识,从而保护财产不被抢劫、盗窃等极端机会主义行为破坏的合理做法,当然,这并不代表此后就万事大吉了。由于原有的体制已经不可能看到出路,苏联解体后各新国家及原东欧国家在经济政策上的争论主要是私有化(其实我认为“非国有化”这个词更恰当)的方式、速度和程度等的争论,采取的政策也各有差异。20年后的今天,对比这些差异,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些可以证明前述对机会主义行为描述的相关结论:  

1、在剧烈的政治变革中同时实施剧烈的经济变革必然导致大规模和极端的机会主义出现。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任何的政治权威都是与维护财产不被抢劫、盗窃、私分等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剧烈的政治变革导致原有的政治权威坍塌,新的政治权威不可能立即建立,从而出现保护财产的权威弱化甚至消失的情况,这就为机会主义的大规模发展打开了空间。对比俄罗斯(两者几乎同时进行)与波兰、匈牙利等国(两者错开进行)的变革状况可以明白这一点。  

2、相对于小国,大国的变革中出现机会主义的强度和范围都会大一些,这可能是大国的管理层级和地方多样性都要多一些的缘故。  

3、国家分裂以及剧烈变革导致的权力重新分割,同样会引发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割裂企业原有的经济联系,新的联系也不可能立即重新建立,不仅企业的经济活动损失不可避免,而且会加重企业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雪上加霜的局面,这是俄罗斯的状况要差于东欧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4、在俄罗斯,激进的变革者有一个目标(这也可能是他们后来才想起来的目标),即通过这样的变革能够在企业中产生出“有效能的私有者”,也就是既拥有对企业有影响力的所有权,又拥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的“所有者-管理者”——因为他们并没有对这一理念做明确的界定,我不敢肯定其所说的是两权合一还是两权重新结合的企业家,我偏向于认为他们说的是两权合一的企业家,毕竟他们自己认为的改革是要重新启动类似于西方国家经历过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并且他们的眼光也没有超出现代企业制度的范畴。但是,在这样的剧烈变革中,获得财产容易(只要你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胆子够大就行),增长经营才干则基本上无从谈起,结果则是投机者利用巨变聚敛了巨额财富成为寡头,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经济环境则迟迟难以建立。普京上台之后,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打击寡头,但是,毕竟病去如抽丝,真正去除这种剧烈变革的后遗症,俄罗斯要走的路还会有一截。  

相对于俄罗斯,中国国有企业大规模改制引起的不利要小得多,其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在一定程度上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做好了铺垫。当中国被迫要将小型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卖给私人,将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的股份出售给职工、私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以及让上千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下岗的时候,市场经济实际上在中国已重新发育了十余年。在这十余年间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和市场经济环境,有力地承接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带来的冲击并在很大的程度上缓解了改制中产生的紊乱和矛盾。二是政府对国有财产及国有财产合法转移、以及市场经济中正当经济关系的维护能力并没有下降到俄罗斯新政府在整个90年代那样的衰弱地步,因此,尽管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但机会主义的危害并没有扩散开来,从而保障了经济活动秩序没有遭到重大的破坏。三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手段的采用能够基于自身国情实际的要求,以维护经济活动的稳定发展为中心,得力且较为恰当,保障国内经济基本平稳地渡过了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也相应实现了国有经济基本平稳的转型。  

纵观前苏联地区、东欧地区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管它们以何名义、用何称呼,都不外乎转变为私有企业、股份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众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等形式,其中后两者、尤其是最后者就是钱德勒所称的现代工商企业,也是我国所称“现代企业制度”的实际企业形式。与苏东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以尽可能使其摆脱政府控制或对政府的依赖不同,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所采取的是收缩战线、借力重振的策略。所谓收缩战线,指的是大幅度减少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数量,这样做可以减轻政府管理企业的负担,利于其集中精力管理少数“重点”企业。所谓借力重振,指的是政府通过推动国有企业上市来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先进的管理方法,以此增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本实力并改善管理。短期来看,上述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总体业绩有了一定的提升,管理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除开在内部管理上引入新的管理方法的效应,这些结果的取得是有着诸多特殊的有利条件支撑才得以实现的,其中最主要的条件就是政府给予的资金筹集上的优先地位和经营上的垄断地位(并非所有国企)。由于筹集资金的优先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事实上是一种不利于、甚至是损害国家总体效益的做法,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维持;而管理方法的改进与资本实力增强同样只能在短期内有提升效益的效果。因此,如果撇开上述特殊条件,国有企业能否真正具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能否持续地取得效率和效益的改进实在是一个未知之数;而如果进一步从国有企业的制度属性来看,上述要求就基本上只能是一个悲观之数了。  

从属性上来看,国有企业是两权分离制度的特殊形式,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先天分离和极度分离的。前者是指在政府为建立国有企业而动员的资源中,得自于全民的税收、储蓄及已有国企的利润占有绝对主体的地位,因此,从法理上讲,全体人民就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是,集中各方资源进行重点建设的结果,就是仅有少数“出资人”成为了企业活动的参与者和控制者,而绝大多数的“出资人”则无缘于此。这就是说,此种情况下企业控制者所控制的绝大部分企业资产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他们在其他“出资人”默许的情况下代理控制和经营的。由此即可判定,国企的两权关系在主体上先天就是分离的。后者是指,相对于其它的两权分离企业,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是最长的,政府在事实上只是受托管理人,充其量充当的是独占董事会的角色,真正的所有者由于委托代理的更长而与企业的关系离得更远,影响力更弱,从而在监管上更难以到位,这就是许多学者认为的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实质。显然,按照理论的假定,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利益基点上存在着不一致,委托人对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随着委托代理链的延长,这种利益的差距会随之扩大,而监管的有效性却在下降,从而留给企业控制者(地方政府、企业经理人和员工)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也就越大,这是对数十年中在体制内实施国有企业管理改革之所以会陷入一放就乱的最恰当的解释,也是这种改革以及类似南斯拉夫改革必然以失败收场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至今,通过各种对企业制度的摸索和试验,我们已经摸到了企业制度变革的最前沿。这最前沿的“石头”——按照普遍的说法——就是即便在法制化水平远远高于我们的发达国家都已经开始漏洞百出的现代企业制度。无疑,这块“石头”已经显示出了它的不稳当性,同时,由于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没有跟上改革措施采用的步法,迄今在我国实施的该企业制度同样是漏洞浮现,引发了自2004年以来由香港中 文大学 教授郎咸平牵头的置疑。许多人对国企改革的前途陷入了明知不改革不行、却又对改革缺乏把握,甚至害怕改革的迷茫与焦躁并存的境地,这可以说是郎咸平并不反对改革、却反对在中国目前环境之下进行MBO的态度得到广泛赞同的真正原因。可叹啊,在改革的迷茫摸索之中,许多的国企成了包袱,或者成了实现其它利益的工具。在一些地方,只要一提国企改革,成百上千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被一刀切地推了出来,失去理性地被分割、拍卖、合资、上市、转让。不错,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凭空拔高国企的平均效益,我们也可以套现不少的现金并将它们注资到其它的国企当中去,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为此没有失去什么吗?并且,单靠注资撑起来的效益又能够维持多久呢?  

不能否认,中国通过摸索方式得出的国有企业改革从方向上讲是正确的。通过改制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在以前的委托代理链上节外生枝地嫁接了一条或多条更短的委托代理链,由此形成了“各级代理人〔政府〕+直接所有者〔战略投资者和其它社会投资人〕”的混合监管模式,这对于提升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能力、约束企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的泛滥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已如我们在前面花费那么大篇幅介绍和分析发达国家企业经历所表明的那样,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一种过渡的企业制度形式,要想真正有效约束住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效率和效益的减损,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各方利益的长远保障和增长,必须自觉地将企业的制度形式推进到两权重新结合的制度形式——对于委托代理关系更甚的国有企业更应该如此。事实上,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实现制度转型上是有着先天优势的,这就是其先天的两权分离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绝大多数的所有者都不会从企业享受直接对应的收益,他们只能从国企的整体发展中通过同样没有直接对应性的再分配来享有其利益。这种先天的利益分隔状况,将会使国企的所有者们更容易摆脱个人利益的局限,更多地从企业发展的整体和长远要求来考虑改革本身,也更容易接受真正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改革方案。当然,由于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民营企业不能或不愿承担的职责,这会使国有企业在制度上会呈现更多样的制度形式,其转向两权重新结合的制度也会更为复杂一些,对其的设计也需要更多样一些,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无疑,只要摆脱了过时观念和局部利益的约束,国有企业就能够真正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主导性作用,成为新的希望所在。  

。。。 。。。 。。。  

好了,终于啰啰唆唆地把本人所要阐述的观点讲完了。尽管从体系和逻辑上讲,本人的这些观点自认为应该是无可辩驳的(至少目前还没有遇上),但是真正要使这些观点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还需要给它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背景解释和更扎实的思想基础。本人将在今后有空之时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补充。  

谢谢大家!

 

声明:本帖的主要观点均为本人独立思考的结果。本人的这些观点欢迎转载和引用,但在转载和引用时应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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