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需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迫切需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附对张光博教授学术思想的介绍和评论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研究中,张光博教授是为数不多的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维护和发展,并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研究我国法理学、宪法学问题的学者之一。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张光博的结局是“悲情的英雄”。为何如此,也许是因为他的不合时宜。有的甚至无法理解,一位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法学研究者,对待学生却是哪样的民主,其行为却更像是一位民主主义者,和他的“专政”的理念难以对号。
但在我看来,张光博的悲情,是壮丽的悲情,其直接的原因也许就是“不合时宜”,“合适宜”也就不成为哪位坚守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的立场的张光博。虽然“不合时宜者”未必都是深刻的、进步的或正确的,但“合适宜”者也未必就能说明自己的博识、正确或先进。如果不能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就是最大的民主,是人类真正实现自由、民主、人权的开始,当然也就难以理解张的内心世界和所生的具体行为。讲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人,其实是最真正懂得民主、自由、人权的含义的。因为自由、民主、人权的实现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进而决定社会结构,决定国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财富必然集中在少数人手上,只要不改变这种所有制关系,社会的底层人士,尤其是雇佣劳动者和失业者,即使享有最多的选票,也改变不了自己不利的权利和经济处境。事实也是这样,如果从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权利的角度看,张光博在法学领域对于在改革开放、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极力维护,恐怕要比哪些离开所有制问题、国家性质问题抽象地、一般地谈论权利本位的人们要诚实得多、敏锐得多、深刻得多。张光博在这个问题上的局限性,恐怕恰恰不是对权利本位论的批判,而是他的批判未能联系具体的实际,这个实际包括宏观的即所有制关系变化的实际状况,以及由此所引发的在权利义务关系变化上的微观状况。例如大批的下岗工人的权利维护问题,与他的理论究竟存在怎样的联系,在他的论著中难以找到直接的论述。
其实,在法学界,没有多少人不认为自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立场的。但是,是不是坚持了,坚持得如何,最终还得看其理论的具体内容,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建设社会主义,不仅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入研究,还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是相辅相成的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但目前的状况,二者在一些方面,都固然不乏有真知灼见,但总体上似乎还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法学领域有张光博之类的学者,政治经济学领域或许也有。对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著是很多的,但主要地限于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解说。这当然也是需要的,但离真正的学科要求却有很远的距离。我们只要看看,严格遵守科学研究的范式,从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历史和现实的具体事实出发,联系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的具体问题,围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维护和发展,深入探讨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客观事实、范畴和规律,并能科学解释各种矛盾现象的论著又有多少?在法学研究中,张光博也许在一些“纯粹”马克思主义者的人们看来,其理论近乎“修正”,但如果你读读他的论著,了解他所处的环境和地位,知道他的良苦用心,也许便会不难理解。在目前的环境中,即使如张光博哪样的“不合适宜”者多一些,也未必不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幸事。
附转帖二文,以为介绍
张光博教授学术思想简述
作者:王群瑛 安中业
文章来源 《高校理论战线》 2006年第12期
张光博教授,1929年出生在吉林省怀德县一个贫穷的乡村,1943年小学毕业后,受战争影响,他只陆续接受了不到三年的中学教育。1949年全国解放后考入东北行政学院学习法律。后被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主攻宪法。1953年毕业后回到吉林大学法律系任教,从此在吉大校园辛勤耕耘近四十年。他先后担任过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当代法学》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1992年退休以后,先后受聘为东北大学法律系主任、大连海事大学经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为中国的法学事业继续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在半个多世纪的教学研究生涯里,张光博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八十年代以后,他进一步拓宽学术研究范围,深入法理学领域,对其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权利义务关系,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等,展开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参与撰写《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及司法部统编教材《宪法学》,主编《简明法学大词典》,著有《宪法论》、《比较宪法纲要》、《法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等,发表论文一百多篇,并有译著数部。
张光博教授在潜心学问的同时,注意紧密联系中国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竭力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言献策。曾参加 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组工作,先后兼任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顾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东北法学教学研究会理事长。他是吉林英才奖章获得者,1991年开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5年获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贡献奖。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
在张光博教授的治学理念里,认真学习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它应用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是其首要的也是一贯的治学原则。
张光博教授始终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真理体系,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稳定的,又是随着实践的变化发展,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品格。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准确掌握它的理论品格,才有可能运用它来解决法学中的各种问题,建立起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法学。他坚信列宁的话:“沿着马克思理论的道路前进,我们将愈来愈接近客观真理(但决不会穷尽它),而沿着任何其他道路前进,除了混乱和谬误之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
1、关于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张光博教授认为,这是马克思、恩格斯运用辩证法和唯物论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所作的科学的揭示。他指出,这段话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反映的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不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不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共同意志的反映。这就扫除了资产阶级学者把法说成是公共意志、社会契约、民族精神等超阶级的形而上学的抽象说教。第二,这种意志不是人的头脑中所固有的,也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决定于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就驳斥了资产阶级把法说成是自然法、天法、法上之法、理性的现实之类等唯心主义法观念。张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列宁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原理普遍运用于有阶级的社会。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揭示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法,包括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同样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决定这种意志内容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已经消灭剥削制度,在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过程和成果。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论断,学术理论界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法的本质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固有内容。对此,张光博教授作了分析。他认为,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论断,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如果不讲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不能脱离贫穷,无法建成社会主义;如果离开共同富裕这个目标,只讲经济建设,那也容易导致两极分化,产生剥削阶级,同样无法建成社会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观点,是割裂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离开了生产关系单纯谈生产力。如果把“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笼统地说成是法的本质,其逻辑结论必然是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性质也最先进。这是不符合法的历史性本质的。
有人说,法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还有人说,不应过分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应强调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对此,张光博教授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抽象地反映社会的一般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这个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这里,统治阶级意志和其借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当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一致时,法就会反映经济发展规律,否则就将可能利用政权的力量,包括运用法为工具逆经济发展规律而动。
张教授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由于它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因此,它在根本上是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的。但是,即或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法也有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的时候,但那不是因为强调了法的本质,而是没有正确地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需要,从而远离了客观经济发展规律。
还有人认为,在我国,由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已经没有了被统治阶级,因此法已经不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张光博教授对此分析指出,凡属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掌握政权、获得民主的阶级就是统治阶级。只要坚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那么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意志条文化的法,就不能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虽然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了,被统治阶级已经不存在了,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在世界范围内敌对势力和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存在,如果放弃无产阶级专政或者放弃无产阶级统治,被消灭的剥削阶级还会复活。
二、坚持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
张光博教授一直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分析的理论。他指出,法的阶级性和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最基本观点。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基本原理并没有过时。目前,世界上仍然进行着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而且剥削阶级还占相当优势。分析当前的世界形势不能离开阶级分析理论,分析过去的历史更不能离开阶级分析理论。那种认为阶级和阶级分析方法已经过时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3、正确理解法与权利义务的关系
张光博教授认为,讲法,离不开权利和义务。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人的头脑里所固有的,而是谁占有生产资料,谁掌握国家权力和法,谁就有权利。法和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1)法的形式不论宪法还是普通法律,从根本上说,都是规定或认可不同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公民。对于国家是法,对于公民应当就是权利和义务。(2)权利和义务的本质内含在法的本质之中。法的本质具体表现为对权利和义务在不同阶级之间的分配,而且这种分配应大体保持平衡,使权利方得到满足,义务方承受得了,从而使阶级矛盾得到缓和,阶级统治的秩序得以建立;(3)权利和义务是实现法的功能的手段。法的功能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在不同阶级之间的分配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实实现的,从而建立起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秩序,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如果社会上人人都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那就是国家发挥法的功能,将阶级斗争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表现。(4)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是实现法的价值、实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过程。决定法的内容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通过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并得以落实,从而保障、实现和发展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近些年来,“权利本位”论者提出,权利是本体,义务是它的派生;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和从属于权利;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等。张光博教授对此非常关注,进行了长期的跟踪研究,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和专著。他对权利与义务、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人权与国权、法的阶级性以及契约社会、政治市场、思想市场等问题都作了深刻而详尽的剖析,对权利本位论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无论享受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其前提都是遵守法律的规定。而遵守法律对于一切国家的公民又都是首要的义务。就权利与义务作为两个相对物来说,无论权利还是义务,都有它的界限。享受权利的同时,遵守权利的界限就是义务;履行义务的同时,拒绝超出界限的义务就是权利,不存在什么“权利本位”的问题。在阶级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对于不同阶级的人们从来是不同的,统治阶级以享受权利为主,被统治阶级以履行义务为主。如果将“为主”称为“本位”的话,那也只是一部分人以权利为本位,另一部分人以义务为本位,没有普遍存在的一般性的权利本位或者义务本位。因为就整个社会说,权利和义务应是对应、平衡的,有人以权利为本位,就必然有人以义务为本位,这正是法的阶级性的表现。张教授指出,按照权利本位论的基本观点,其最后的逻辑指向必然是否定法的阶级性。
张教授指出,按照权利本位论者的观点,在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上,个人权利是集体权利、社会权利、人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人权和国权的关系上,权利决定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是权利本位,因为他们认为应有权利是天赋的。这些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张教授分析说,天赋人权的思想是资产阶级“超阶级”的人权思想,是为资产阶级统治辩护的一种说教,是为维护其阶级统治和向外扩张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毫无共同之点。张教授指出,与权利本位相联系,论者还提出了要推动契约社会的早日到来,建立政治市场、思想市场等理论,这与我国实行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很不相符,理论上极容易导致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4、法学是国家学说的延长
张光博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对法学的完善和在理论上走向彻底是不可缺少的。法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离开国家,就没有法;离开国家理论,就说不明白法。可以说,法学是国家学说的延长。
张教授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把阶级斗争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暴力工具。建立秩序的目的是使阶级矛盾得到缓和,使社会生产和生活获得一个稳定的环境,以利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为了稳定秩序,采取直接的国家暴力行动制止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不如把国家的意志反映在固定的文本形式中,布之于社会,在人们之间分配权利和义务,使得人们长期遵循。这种秩序正是法的起因,并内含着国家的发展将通向采取民主与法制形式的预期。
张教授认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阶级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之中。因此,被统治阶级有让步的时候,统治阶级因为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而做出一些让步也是常有的事情,但是只要没有发生力量对比中主次的颠倒,那么由矛盾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个国家和法的本质属性就没有发生变化。在有阶级的社会中,任何事物的社会性,最一般的表现就是它的阶级性。有人把国家采取“公共权力”的形式,法通过维护“公共秩序”来发生作用,说成是法在阶级性以外还有一个社会性,是说不通的。这种情况,正是掌握国家和法的统治阶级代表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表现。
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法学研究
1、深入研究比较宪法学,揭示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的不同本质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张光博教授就着手开展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他认为,科学地论证资产阶级宪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其阶级的劣根性,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既不割断两种宪法的联系,又从根本上划清两种宪法的根本界限,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任务。张光博教授从世界上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宪法的对比着眼,以中国宪法为立足点,通过具体的历史的比较,科学地说明了两种宪法,特别是两种宪法所肯定的两种不同国家制度的根本区别,以及两种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优劣。
张光博教授指出,比较宪法学同宪法的历史相适应,是由资产阶级的学者首倡的,而且开始时只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之间进行比较。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出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后有所改变,开始有了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比较宪法学。就我国而论,比较宪法学不能停留在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进行比较的阶段,这种同类宪法的内向比较,虽然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认识意义,但它只是比较宪法学的一部分。对于我们来说,它没有解决两种不同历史类型宪法的异同和优劣,特别是没有把我国宪法纳入其中,并作为立脚点,从而极大地减弱了它作为应用科学的价值。张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应该尽可能地对各种类型国家的宪法,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实存在着的宪法,对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宪法制度及其借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等进行全方位的多层次的比较,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资产阶级学者在比较宪法中以“我”为中心所形成的阶级偏见,按照各国宪法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在世界宪法之林中所处的地位、在宪法发展历史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国宪法之间的异同和优劣所渗透着的社会历史原因,加深对宪法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显示我国宪法的优越性,并推动宪法的实施和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比较宪法学。
2、分清西方议会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界限,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民主问题既是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学中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张光博教授对于民主问题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他对两种民主从四个方面作了比较:
(1)议会主权与人民主权。张教授指出,议会主权虽然被资产阶级冠以“国民主权”、“人民主权”等名义,但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主权,它的整个活动就是为资产阶级制定维护阶级压迫秩序的法律,以巩固建立在雇佣劳动剥削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真正的人民主权。我国的选举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与人民内部阶级、阶层构成相适应的各界人民代表参加到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此外,资产阶级议会仅是立法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足鼎立的一脚,而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再由它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张教授指出,我们不能以西方议会民主为坐标来观察社会主义民主。
(2)三权分立制度与民主集中制。张教授认为,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把国家工作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内阁或者总统和法院负责,三机关之间互相牵制。资产阶级统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其内部矛盾极易激化。为了调节其内部矛盾,他们需要在三权鼎立的平台上不断周旋,使大小、肥瘦各异的资本家代表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最后达到互相配合的目的,以便更好地对付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而且这样做,对外还有欺骗和试探的作用。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能充分发扬民主,使国家工作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又便于集中处理国事,实现高效率。它可以保证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并随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践的检验修正可能产生的错误,使国家工作在正确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张教授指出,有人把三权分立制度说成是能够克服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有效制度,宣传所谓“异体监督”,并要我们去效仿,这是行不通的。首先,三权分立制度所确立的相互制约,并不是异体之间的制约,而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内部制约与均衡。其次,把腐败根源解释为存在于权力自身的“权力腐蚀论”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才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公职人员的超大型贪污受贿案件并不少,因此,三权分立制度并不能制止腐败。
(3)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多党竞选轮流执政,是资产阶级民主专政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各党派轮流坐庄,能部分缓解资产阶级内部矛盾,保证资产阶级统治的连续性。它同三权分立相配合,给资产阶级提供了较多的回旋余地,从而较好地组织本阶级的力量,一致对付无产阶级。在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实践所作出的正确的历史选择,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这一制度还排除了资产阶级多党制所不可避免的内耗和竞选中造成的社会浪费,具有多党竞选轮流执政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有些人主张在中国也搞资产阶级的多党制,如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主权”和“治权”,让人民享有“主权”,共产党行使“治权”;有人提出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变成上院,享有决议权,参加政协的党派组成议会党团;还有人提出所谓“政治市场”的理论,主张对于政治权力这种“稀缺的政治资源”“通过交换”实现优化配置,在不同的政治主体间实现“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这些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4)剥削者的少数人民主与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民主。张教授指出,西方议会民主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就是,西方议会民主是以剥削者为主体的少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只有分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民主的界限和本质区别,我们才能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自觉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兜售西方议会民主,在中国搞和平演变的企图。
3、认清两种类型的人权,揭露资产阶级“人权”攻势的真实面目
张光博教授认为,人权是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有了国家主权,才有可能通过立法集中统治阶级的意志,赋予统治阶级的人们以人权,并通过执法和司法活动予以保障。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听从外国殖民主义者的摆布,处于受奴役的地位,人民就不可能有什么人权。即或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标准,人权的起码要求也是“生而平等”,如果整个国家处于受奴役的不平等地位,那还有什么人权?这本是一个简单明白的问题,但却被资产阶级学者搞得似乎非常深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理论。
张教授指出,当今世界,人权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广大人民的人权。这是人权的基本分类。资产阶级革命废除封建等级特权,解脱人身束缚,实现了人身自由、人格平等,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劳动者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米,却又身陷资本主义的雇佣剥削之中。由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所赋予的资产阶级人权,保证资本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按照等价原则,自由地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然后在使用过程中无偿地占有它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资本的增殖。可见资产阶级人权不过是资本的法律形态,并集中表现为作为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本条件的私有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最根本的人权是资本家的财产权。保护资本家的财产权,是资产阶级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社会本义国家广大人民的人权,则是在废除资产阶级人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吸收了资产阶级人权反封建的成果和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人权中的有益的东西,又与资本主义人权有根本的不同。首先,我国的人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的人权,享有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生存权、人身权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而且社会主义国家既重视和保障个人权利,又重视和维护集体人权。其次,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人民成为国家政权的主人,主要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所以我国的人权是公平的。第三,我国的人权既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有各种具体措施的保障,同人民的社会活动紧密相联,是切实可行并且付诸实践的。
张教授指出,近些年来,国际反动势力经常发动“人权”攻势,有的国家还发表所谓的“人权状况报告”,用他们的人权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状况,攻击、污蔑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其真实目的就是反对、推翻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我们必须坚持我们的人权观,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三、科学地对待古今中外的法文化成果
张光博教授一向主张要科学地对待古今中外的法文化成果,既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也反对不加分析地照搬照抄。
张教授认为,历史是不能割断的,没有继承就没有历史。法也是如此。剥削阶级国家的法,相互继承从来不是问题,有些甚至可以部分沿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是否可以继承剥削阶级国家的法,特别是社会主义革命要打碎旧国家机器和废除旧法,还会有继承问题吗?答案是肯定的。它们之间不是继承的有无问题,而是继承什么和怎样继承的问题。
张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继承观可以概括为:(1)必须继承和借鉴古代和外国的有用东西,不论它们属于什么阶级;(2)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而决不引进剥削制度和其他丑恶颓废的东西;(3)对于一切古代和外国的东西,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不是食粮本身),经过分解、消化,吸收精华,排除糟粕,不可生吞活剥、毫无批判地吸收;(4)继承的目的在于为我所用,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
张光博教授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对于剥削阶级国家的法从阶级本质上是不能继承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在一切方面都不能继承。除了法的本质之外,构成法的还有一些物质的和思想的资料。这些资料中,有些并不仅仅表示剥削阶级法的本质,它可以吸收在剥削阶级的法的体系之中,为剥削阶级所用,也可以吸收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的体系之中,为无产阶级所用。对于这些资料我们都可以而且应当批判地予以继承。如果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对于这类资料全然不顾,那么,我们自己的法也就难于建立和完善。他认为,这类物质的和思想的资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剥削阶级法的某些概念、范畴,经过批判和改造,可以为我所用。(2)剥削阶级实行统治的某些与法相关的方法、经验和程序以及具体制度,经过鉴别和改造,也可以为我所用。(3)剥削阶级的法中包括一些对被剥削者所作的让步,许下的诺言,以及为安抚被剥削者提出的某些理想和口号,我们可以接受过来,并在实践中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加以实现。
张光博教授认为,对从剥削阶级的法的体系中继承下来的东西,必须要进行革命的转化,也就是在否定它的阶级本质的同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揭示出它的本质、发展规律,认识它的历史局限性,把其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从剥削阶级的歪曲和限制下解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增加我们的营养,推动科学法学的发展。因此,所谓的法律“移植”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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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很重视翻译外国法学著作,并亲自进行这项工作。他经常告诫学生,翻译外国法学著作不仅仅要准确地译出其原意,而且要写出有分析的评语,告诉读者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外国法》的“译者的话”中,张教授在介绍了书的主要内容和价值后指出,“本书毕竟是资产阶级学者写的,主要又是写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因而自然有其明显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不仅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与我们会有不同看法,而且他们的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与我们的也大不一样。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当然是不对的,通过他们的介绍了解外国法的情况,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但是不加分析,简单照搬则更是错误的。我们的任务是多作研究、分析、批判和吸收的工作。这也是每个读者所应该注意的。”
四、坚持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
中国对外开放后,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西方的各种思想理论也随之涌入中国,对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冲击。法学领域也不例外,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在增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否定。张光博教授对此非常担忧。他不顾自己年事已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凭借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下来的学术底蕴,大声疾呼要正确理解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批驳、澄清错误的思想理论。比如对于“权利学派”的理论,张光博教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指出其虽然自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学派,实际上却搬运资产阶级的理论;对于2003年夏的“民间修宪”活动,他尖锐地指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取代,实际上是要全面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走英美资本主义道路。他坚信,对错误的理论进行彻底的批驳和回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绝不容许对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进行亵渎,更不允许对民族精神支柱的篡改。抱着对国家对民族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他挺身站立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第一线,旗帜鲜明、始终如一地维护着马克思主义,展示了一个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坚定信仰和崇高品质。
作者单位:教育部社科中心 100080;贵州大学法学院 550000
(2007-1-22 9:41:00 点击900)
童之伟:变革时代中国法学圈中的悲情英雄——张光博先生逝世两周年祭
时间:2010年4月29日 作者: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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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博(1929-2007)先生是2007年12月29日永远离开这个世界的,由于种种原因,他仙逝的噩耗好几个月后我才获悉。张先生是宪法学界值得尊敬的前辈,他的著作和学问对我们后学多有启迪。现在回想,就在张先生去世前的两个来月,同样是宪法学界前辈的浦增元先生还曾打电话给我,说张先生来电话,会到上海住几天。我当即表示非常欢迎,并准备拜见他,在生活上为他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但后来张先生终于因故没有来成上海,这就错失了最后聆听张先生教诲的机会。张先生故去,转眼已经两年了。两年来,我多次想写点关于张先生的文字,但却久久没能下决心,因为,在我们这个学术、学问日益成为权力和金钱的点缀或附庸的镀金时代,一个后辈要站在学术或学问的基点上自由地评论一个前辈学者的学术人生,哪怕是其中的一些片段,也是一件难免有很多顾虑且不易被人们理解的事情。更何况,在新旧两种社会经济体制交汇的变革时代,张先生的经历和学问比较特殊,牵涉不少争议,这就更增加了叙述和评说的难度。但是,不知为什么,我最近感到,说几句话祭奠张先生,已是我的一个难以割舍的心愿。既然是这样,那我就尽我所能评说一番以为祭奠,祈望张先生在天之灵莫要怪罪,也期待所有熟识张先生的人,不管是论敌或论友,不论有何恩怨,都能给予理解。不过,要特别说明,关于张先生,我这里无意做学术论文,只是想说说自己的真实感觉或主观感受。
一、张先生有哪些“悲情”
张先生如何与悲情相联系?我以为,张先生是有悲情的,或许,在他自己生前看来,他的学问人生很壮烈,但在旁人和后人看来,他身上却粘附着许多悲情。中国人常说,不以成败论英雄,但那不过是安慰失败者的话语。人们在骨子里一定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谓诸多悲情集于张先生一身。
1.怀救败继绝之心,因而势难顺乎时代潮流
我感觉,张先生对于“一大二公”时代的优点比较看重,对于那个时代的弊病多少有些漠视,同时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随之而来的变化中夹带的负面东西,看得比一般人要严重得多。因而,从总体上说,他对“一大二公”旧时代的日渐远去,往往显得有些不舍, 意欲将其留住,而又无能为力,其结果当然只能是无可奈何花落去。在这方面,张先生有些话不便直说,往往是通过隐忍曲折的方式表达的。他在批评某种法学思想时说,它“在实质上,不过是配合经济上的私有化、政治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反动思潮,而出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化。” 在这里,人们可以隐若看到张先生的爱憎和取舍。其实,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老一辈学者,这种话就算说得很白了。在相同方面的情感,张先生在口头上、语气上表达得更清楚。本文后面还会说到这一层。
2.续往圣却无法使其适应人群需要
对学者本身而言,再重要莫过其信奉的价值观,而价值观的集中反映是“主义”。不幸张先生恰恰遭遇了“主义”的悲情。这个主义从他的角度看,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其中他特别看重阶级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张先生晚年写了《法辩》一书,其中的前言将其宗旨确定为“辩马克思主义法学之理,论‘权利学派’之非,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之真义。”因为,在他看来,后者“在法学的非意识形态化方面确实很张狂,并从而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理论体系,制造了极大的理论混乱确是千真万确的”; “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再拿出来这些东西,用以否定和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学,则不仅毫无进步意义,而且已经成为完全错误的东西了。”
张先生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是其创始人的思想观点和方法的总称,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为载体;“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是后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对法现象所做的理解和解释,它以后人的学术论著及相对应的教材为载体。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不同法学家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对法现象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张先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过是他个人依照马克思、恩格斯著作认定的一种解释法现象的方式,或者根本就是他个人解释法现象的方式。不过有一点是明显的,那就是,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苏联斯大林时代的法学和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法学相似的东西比较多。
显然,张先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合时宜,尤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时代人群的需要,他可以继承和坚守这门学问,但肯定没法让它在中国成为法学中的显学或主流。
3.过深地陷入“主义”之争而较少探讨具体问题,付出了太高的机会成本
中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理论的和实际的问题多得不可胜数,某种法学或某个法学家,如果一定要选一个对手比试高下,那最恰当的办法就是经由学术途径做解决理论的和实际的问题的竞赛。所以,关键是要研究问题,拿出真正有用的研究成果,其他都是次要的。当然,“主义”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也重要,但长期脱离社会的实际需要谈“主义”,其“主义”必抽象空洞。再说,主义好不好,最终的检验标准还是看它能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能不能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张先生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在批驳他人和证明他人的“主义”不合正统上花的时间太多了。本来,以张先生的学问和才气,如果选择研究问题,那是一定能做出更多的成就的。记得2003年4月,张先生将他编著的《法辩》(征求意见稿)惠赠我后,我曾对一位朋友说:“张老师如果不在这些不着边际的问题上找人辩来辩去,具体研究几个问题、正面提些想法或建议,那该多好!”我那朋友的回应是:“不可能,那样他就不再是张光博了!”这样说刻薄了一点,但除此外似乎也没有更好的解释了。
之所以如此,在张先生看来,他是情势使然,故谓:“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何以不得已呢?因为唯心史观和资本主义法学世界观占了原本属于或应该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阵地,他得“把被……挤占的阵地夺回来”!因为这是他“责无旁贷的任务”! 有如此情怀,正是张先生异于常人的地方,也是他难以被我等庸人所理解的地方。
4.被迫多次进行“战略转移”,“革命根据地”越来越边缘化
在我国,成就一个人学术地位或学术影响的,首先是他/她所在的“单位”(教学或科研机构)的牌子,其次是他/她在其中担任的行政性职位,再次才是他/她的学问或学说。就说“单位”的牌子效应吧。有人对我说:“你看XXX教授,原来谁知道他?到了XX大学,哇赛,立刻是名教授了!”至于行政职位在官本位制下对于一个人学术地位在表面上的拉台效应,那就更加了得:无学问变有学问,小学问变中学问,中学问变大学问,大学问变泰斗。
在我国,甚至一个学者所在的“单位”处在什么地理位置,对当事者学术地位的影响,似乎也非同小可。记得我刚从武汉来上海的时候,有朋友见到我第一句话就是,“恭喜你成为上海教授!”我感到诧异,问道,“上海教授难道一定强于武汉教授?”对方答曰:“那不一样,上海教授比武汉教授讲话影响大。”某次,我与从上海去北京的一个教授朋友吃饭,这位朋友说,“之伟,你到上海是对的!同一个学者,其影响力在上海比在武汉大十倍,而在北京又比在上海大一百倍。那完全不一样!”这当然并非完全徒托虚言。所以,有优势地域的学者,背靠大牌子做学问的学者,担任大大小小行政职位的学者,要做到对自己的学问有自知之明,恐怕不是太容易。
言归正传吧。话说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吉林大学法学院,虽然没有地域优势,但在法学圈中应该算得上是大牌子。张先生是有学问有才干的人,记得当年他扛着吉大法学院的牌子,做得相当的有声有色。只可惜后来越做越边缘,离伟大祖国的心脏区域越来越远,倒是离南部边陲越来越近。
张先生自吉大而大连海事大学,自大连海事大学而贵州大学,多次战略转移,其结果是学术空间日见其小,“革命根据地”越来越边缘化。这在学术资源配置行政化和发展极不平衡的当今中国,本身就是悲情的表现。
5.缺乏固定平台讲学授徒, 生前身后有点寂寞
开公司要有个住址,建大楼要有个地基。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法学者最常见的一种做法就是在某个显赫的牌子下建个博士点什么的,开始招生授徒,传播自己的学术和学问,形成某种学术力量。以吉大的牌子和张先生的学问,原本申报一个博士点什么的,应该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但不知怎么居然没有申报到。这就有点麻烦了,因为,像当年孔子那样到处游学授徒已不符合当今中国的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必须建设博士点、全国重点学科乃至“基地”,就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最终要转变到过定居生活一样。只有这样,博士点、全国重点学科和“基地”的主事者才能招兵买马,扩大影响力,在教育部或本地、本校分享到足够大份额的学术资源。
张先生好像不善此道,所以有点门可罗雀。其结果是,他老人家的70大寿、80大寿(其实稍提前一点2007年也是可以办的)等庆祝活动似乎无人方便帮他张罗,文集或选集也不知有人帮他策划没有,至于丧礼是否尊隆,就更不得而知了。悼念张先生的文章显然也不多,迄今我只读到三篇,一篇是孙国华教授以老同学、老朋友的身份写的,一篇是刘大生教授以论敌身份写的,还有一篇是王世涛教授以晚辈的身份写的,都写得很真诚。或许本文算是第四篇吧。
张先生的悲情是历史性的和必然的。他因为真诚、执著和胸怀继绝世、续往圣的高远情怀才有这份悲情。如果他马虎一点、随和一点,不那么有抱负有追求有原则,估计他生前身后都会显得很成功,不会有什么悲情。
不过,一个人只有一个一生,既然张先生选择了这种有悲情的生活方式,那这种方式一定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我相信张先生一定在内心深处鄙夷那种马虎、随和、无抱负、无追求、无原则的生活,尽管这种生活从世俗的观点看会是成功的。所以,所有关注张先生的后学或亲友,都不必为张先生的悲情而难过。
二、张先生的二三事
一个学者有什么样的爱憎、什么样的价值观和学术思想,仅仅看他/她的文字是看不出来的,在言论有较多禁忌或其本人基于历史的殷鉴不得不特别谨慎的社会条件下尤其如此。我直接间接了解张先生的机缘有限,但这些有限的机缘对我认识张先生仍然很重要。
1.“他其实是民主主义者”?
我学宪法时,张先生的书是我首选的读物之一。所以对他本人,我也是想有所了解的。张先生给我的第一印象是火气大,斗争性偏强,虽然这个第一印象是间接获得的。话说1991年,我在武大法学院读博士学位时的同学老陆,原本是吉大法学院的讲师,也曾是张先生的硕士生。当年陆来武大师从何先生读博士,我问他:“你来武大跟何先生读学位,张先生乐意不?”陆答曰:“哎呀,张先生发脾气了,可了不得。大热天,我去给他报告此事时他正拿一把芭蕉扇在扇悠。一听我的来意,他把芭蕉扇高高举起,将芭蕉扇‘啪’地一下摔在地上,摔得粉碎!”我愣了一会觉得有问题,又问:“张先生那么大力道啊,芭蕉扇都摔得粉碎?”老陆说:“不是么,他性格刚得很,对于不满意的人和事,没什么道理好说,直接开骂!他最大的爱好,就是扛枪进山打猎啊!”后来我读了张先生写的一些文章,特别是其中的《补遗——关于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一文, 始觉老陆的描述看来确有实事求是成分。
不过,我觉得张先生对我们晚辈,总的来说比较宽容,他有时甚至客气到让我有受宠若惊的感觉。2003年4月张先生将他的《法辩》(征求意见稿)惠赠我时,非常认真地拿出钢笔写道:“敬请之伟教授提出意见”,我赶紧说,“不敢当不敢当!”他却说,“应该的、应该的。”或许就因为张先生对后学比较宽容,当今宪法学界的名士刘大生教授还根据自己与张先生交往的感受,称道张先生文章虽力主专政,但其行为“其实是民主主义者”,因为,“他仅仅会在文章里面反对民主化、自由化,让他身体力行搞专制,封杀不同意见,却于心不忍,怎么也下不了手,他实在不是那个料。” 或许,用张先生爱用的语言说,他本人是民主与专制矛盾的统一。
2.“你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
我第一次直接接触张先生是1999年12月 。当年,为了系统分析我国法理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探讨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及其与各个部门法学的关系 ,我与梁慧星教授商量,决定《法学研究》编辑部与《法商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 “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专题讨论会。为此发了几十份邀请函。张先生是最有代表性的左派法学家,我们不可能不邀请。或许由于大家都特别关心中国的“法理学向何处去”,所以,观点往往对立的法理学大佬都受邀来了。其间发生的几个小事值得记一记:1.张先生与郭道晖先生,原本在理论上是势不两立的,但开会发言都很有风度,没有正面冲突。当然,在开会前为防止对立双方吵起来,梁先生和我是商定并宣布了极严格的发言规则的,但会议进程表明,没有发生当面争执的局面,这主要不是靠规则,而是靠双方大佬的自律。2.会议结束时,张先生把我拉到一边,拿出一本《中国法学大论战》 ,写上“之伟教授惠存”,赠给我,并且与我就法的阶级性和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有过意见交流(见下一自然段)。3.记得那次还有一位年轻学者对我说,张先生支持编的《中国法学大论战》侵犯许多人著作权,问我是否愿意在控告张先生的委托书或诸如此类的文书上签名。我记得我的答复是,那书中用我的文字就两页,而且张先生是我的导师何华辉先生的同学,是标准的前辈,我不宜签名告他。如此这般,算是搪塞过去了。
这些事中,我印象最深的是,张先生在赠书的时候与我的一段谈话。张先生首先问:“你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和阶级分析方法?”当时我明显感到张先生是将对待阶级性和阶级分析方法的态度作为划分“谁是我们的同盟者和谁是我们的对立面”的分水岭或试金石看待的,并且感到他期待我能够成为他的同盟者。但是我实话实说,所回答的大意是:阶级性是法的客观属性之一,但要不要把它看做法的首要属性,恐怕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现在还是从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等脱离当代中国实际的旧概念出发谈法的阶级性,恐怕很难服人;阶级分析方法是有用的,不能完全否定,但在当今中国,我们如果将其作为法学首要的或基本的方法看待,可能已不太恰当。张先生听了这些话,未置可否,但似乎有点失望。其实,因时间关系,我当时还有一层意思没来得及表达,即:如果基于现实的经济状况把人们区分为阶级,并在这个基础上谈法的阶级性,那现在的法学岂不成了推动我们社会不同阶层之间进行斗争的学问!
这次会议还有一件小事,表明张先生那时在原单位处境已比较艰难。会议结束后,管财务的同事对我说,张先生来开会,但他没钱付路费,要我们报,问我该怎么办。我说,“张先生这么大一学者,他开口说没地方报路费了,我们能不帮他付吗!”结果是《法商研究》编辑部为他报销了差旅费。
3.“这些状况让人揪心啊!”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的年会是当年10月在山东大学开的。张先生参加了这年的年会,这也是张先生最后一次参加宪法学会的年会。记得开幕式后是分组讨论。与会全部人员分三个组,在三个不同的会场开会。其中一个组的会议由我召集和主持,张先生和他夫人廖老师都在我们这个组。在会上,张先生和廖老师都发了言,张先生讲得少,廖老师讲得多,但我相信廖老师讲的意思代表了张先生。两位老师讲得比较多的是公有企业改制成私有或民营的情况,充满对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所有制企业被贱卖、极少数人暴富、许多人失业或沦为所谓打工仔等状况的忧虑,以及对下层民众生活艰难情形的同情。我记得张先生说道,“这些状况让人揪心啊!”原话是不是这几个字我记不准确了,但意思我记得就是这样。怎么理解这些话呢?我的感受是,张先生对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很不认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做法”决不仅仅是指具体做法,我斗胆说一句,恐怕也包括对2004年通过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那一条宪法修正案所代表的制度性措施的不认同。我确信,一个人在诸多晚辈面前的口头发言比他/她面对社会发表的文章,更能透露其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显然,当时会场上的多数人,某种程度上也包括我本人,对张先生和夫人的发言是不太愿意听的,但是我同时也认为,且后来越来越倾向于认为,这些话是需要有人出面说的。多数人不能代表少数人,更不应该压制少数人表达他们的看法,而且,少数人说出他们的意见和感受,也有利于多数人把事情做得更好。当时张先生和廖老师发言大大超时,有与会者提醒我,应该行使主持人的职权加以干预了。我没有接受这位朋友的建议,我说:“张老师可能是最后一次参加宪法学年会了,莫让他留下遗憾吧。”如果没记错的话,山东大学年会确实是张先生最后一次出席宪法学年会。
三、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深远影响
张光博先生为学勤苦,从改革开放到2007年,他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发表了《宪法论》 、《法论》 、《权利义务要论》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等十来部论著和一百多篇论文或文章,可以说著述颇丰。我这里无意系统总结张先生的学术思想,我只想从若干个侧面评析一下张先生主要学术思想的深远影响,然后再谈谈在我这个后学看来他的学术思想存在的局限性。
当然,要讨论张先生学术思想的影响,完全不总结他的学术思想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先要努力盘点一下张先生最主要的学术成就。毫无疑问,我的盘点难免会有因知识欠缺、资料掌握不全、甚至个人偏见造成的种种不准确甚或不公正。不过,好在我只是在表达个人的学术性见解,讲得不对无关宏旨,或许本人还能因此领受一些行家批评指正的教益。
张先生作为一个学者,一生事业的顶峰是上世纪的80年代的10年,他的最主要的学术成就也展现在那个10年中。如果一定要我给出一个量化的说法,我认为这10年他取得的学术成就在他一生总成就中的比率,应该不少于90%。张先生真正有条件从事学术活动的期间,基本上就是自改革开放始的近30年,但在这差不多30年时间里,他只用了10年在做学问,但却差不多用了20年在捍卫他信奉的主义。在近20年中,他始终认为作为他的对立面的用马克思主义解释法现象的学问是冒牌的,只有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是正宗的、纯正的,因而几乎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精力,甚至还有财力,都用在了与所谓的冒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斗争上面。说到这里,我真的有点替张先生惋惜。
我粗略拜读过张先生2002年前的全部论著和译著,我感到,从学术的角度看,除80年代的成就外,张先生在其他时期的成就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我写这篇祭奠文章时,只读他80年代的书,对他其他时期的书和文章,通常只简略浏览一下,有的书我只看看书名,且将自己对它们的了解止于看到书名,例如对他所著的书名以“坚持”二字打头阵的那三本21世纪出版的书,我就根本没翻开过。因为,我确信自己不看也知道那三本书的理论、方法和观点。
张先生通常被定位为宪法学家,但他的学术成就主要在法理学领域。他的《宪法论》并没有明显的特色,但《法论》、《权利义务要论》等法理学著作是有创新有特点的。
读者看到这里,如果以为我是在贬低张先生,那就是大错特错了。张先生在近30年中虽然只用了10年时间在做学问,但他10年中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其影响完全可以用深远二字来描述,而他学术思想影响的深远,正好又从结果上证明了他学术成就的巨大。法学学术成就的大小并不是由发表论著的数量和这些论著是否由所谓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是否由所谓权威期刊发表、得到了什么奖励等等形式的要件决定的,法学家真正的学术成就应该体现在有关的论著对法律人士和法学人士的思想的影响上,从而最终体现在对他们的行为方式的影响上。
张先生的深远学术影响体现在多方面,但我愿意以“吉大学派” 为参照系从四个方面展示张先生的学术影响。
(一)张先生是当今一个重要法学流派的开拓者和学理上的奠基人
认定法理学有一个吉大学派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出身于吉大法学院的由若干个学者构成的这个学术群体从纯学术的角度看确实有不少共同的基点和有别于其他学术群体的特点,其论著比较丰富,基本观点有全国性的、持久的影响。而且,作为一个基础性学科中的学派,20多年来它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学,也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
作为这样一个学派的开创者和学理上的奠基人,张光博先生的学术地位是历史地形成的,后人很难动摇。张先生在这个学派中的开创地位和学理奠基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改革开放初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的年代,张光博先生在法学界率先对权利做了初步研究,探讨了确定权利义务界限在政治决策和立法中的地位和意义。这可以理解为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学界以权利为中心或重心,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系统解释法现象的最初尝试。1981年张先生发表论文提出,“权利就是国家给予保障的人们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合法手段,义务则是国家强制人们服从统治阶级需要的一种手段。”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认为,“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即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统一实现的权利所体现的统治阶级利益的适当性。法定权利的界限明确了,法定义务的界限也就清楚了。” 同时,张先生开始尝试以权利为核心来解释法律生活的全局性问题,认为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特别重要:“一切政治家和立法者都自觉不自觉地把确定这种法定权利的界限,当做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个法定权利的界限直接表示着缓和社会阶级冲突所容许的程度,决定着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得到满足的分量,和被统治阶级接受统治的极限。因此,可否认为,确定法定权利的界限问题,是政治优选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法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核心问题。它直接反映着社会上阶级斗争中的力量对比,是这种对比关系的法律认定。”
另外,即使仅仅从上面张先生这段话中,也能看出后来人们所说的“权利本位”的思想。更何况他后来又牵头写文章说,“我国在体制改革和文化变革的推动下,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义务为本位和以刑为主的法制结构和价值取向正在解体和转变,代之而起的将是以现代化事业为纲、以保护一切正当利益为宗旨、以权利为本位的新结构。” 我至今搞不明白,何以他后来又批判自己前期的观点。
2.到80年代中期,张光博先生基本上完成了结合中国当时的国情用马克思主义解释权利义务现象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它们的外部联系的工作,用他后来的话说,就是提出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改革法规范和法关系的内涵,说明立法、执法、司法的内容和实质,以及权利和义务在各部门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形成法的体系等。特别是把法定权利和义务同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联系起来,于是从内容到体系冲出了原有的苏联50年代法理的框架。”
张光博先生这方面的代表作是两本书,其中的一本是前文已提到的《法论》。张先生这本书“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围绕法定权利义务而展开的对有关法的各种问题的论述”。 张先生给自己定下的任务是,要在本书中将以下基本观点贯彻到对法的全面论述上,包括对法的自身所进行的内部纵横分析、同社会其他现象的外向联系的说明,以及这一原理与各部门法学的连结。这个基本观点就是:“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表明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对谁民主对谁专政,以及这种民主和专政所要实现的阶级目的。这在实际上就是从政治上保证统治阶级占有财产和在所占有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阶级权利,同时强制赋予被统治阶级所担负的阶级义务。这种阶级的权利义务落实到人头上,就具体化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这正是财产的有无和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人们法的关系上不同层次的反映。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性质及其发展水平,则决定了不同阶级的人们所享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的界限。正因为如此,由财产的有无和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决定的人们的法定权利义务及由其范围和性质所决定的权利义务的界限,是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特殊矛盾,即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核心。” 《法论》作者对上述基本观点的论述是比较充分的。显然,在他看来,“对于法,只有深入到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化的法的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上去,才能真正辨明法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法的作用,法的社会价值就在于通过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达到统治阶级的目的。”
张光博先生为吉大学派奠定理论基础的第二本代表作是《权利义务要论》。这本书虽然篇幅仅数万字,实际上只能叫做小册子,但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是阶级分析方法解说权利义务方面,基本上达到了简明、系统、深入的程度,比《法论》有所前进。这部书论述的范围主要有:权利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历史发展;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它们与商品经济、平等、自由、民主、法制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保障,等等。其中特别见理论功力的是关于权利和义务、自由、平等与经济生活的关系的论述。 此外,这本书还初步讨论了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问题。
3.在把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理学构想推向整个法学界并使之教材化方面,张光博先生也做了有成效的努力。他在这方面的努力包括:(1) “于1984年至1985年在吉大法律系的青年教师中办了法理研讨班,对于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来改造原来从苏联引进的法理,进行了系统的研讨。”此后,“在东北三省法学系列教材主编会上,上述观点(指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建立法学新体系——引者)被全体同志一致接受,作为改革教材内容和体系的业务指导思想。” (2)“邀请了全国在法理学领域有较深造诣的老专家和近几年在法理学方面有所建树并受法学界重视的中青年学者30余人,荟萃长春,展开了关于‘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讨.会上集中地讨论了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研究和建立法学新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对于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来研究法的内容和建立新体系,大家一致认为是个创举。”
上面引用的这段话所在著作的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当年的法理学教授魏再龙先生,记得当年他在将其著作惠赠予我的同时,满怀崇敬的心情谈到了这次会议的热烈情形和张先生光辉的学术思想。我今天找出这本书来,其前言中的下列话语正好大体反映了当时魏先生的意思。他写道: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新的理论观点,是新的经济、政治关系的反映。历史的必然,又总是通过个别或者一些先进人物所发现,即通过偶然因素表现出来的,但是新观念的完善和普及,并成为社会的精神财富,并不是个人天才所能办到的。……张光博教授作为这一新法学观念的倡导者,其地位和作用在学术界是不可低估的,其荣誉也是受之无愧的。”
(二)吉大学派的学术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张先生学术思想的发扬光大
法理学的吉大学派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法学的显著组成部分,它与中国法学其他部分之间,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相互竞争、相互激励、优势互补的互动关系。
就吉大学派本身而言,张光博先生是吉大学派基础性学理的原创者,而他本人也始终坚持吉大学派开创初期确立的基本原理和拓展路径。或许正因为如此,久而久之,张光博先生就成了吉大学派中信奉原教旨主义的分支。这个分支的特点是理论上强调法的阶级性和阶级分析,实践上不太注意关照和回应社会扩大权利和自由、要求实行法治和限制权力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与此同时,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新一代吉大法学者则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走上了革新的路,逐步形成了吉大学派中有别于原教旨主义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这个新分支的特点是强调法学要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的新需要,他们虽不否认但也未特别强调法的阶级性和法学的阶级分析套路,并特别注意从发展意向上回应和顺应社会扩大权利和自由,限制权力和法外义务,以及人们争取实现法治的心理需求和实际需要。吉大法学派后来的实际发展状况是,以张光博先生为代表的原教旨主义分支逐渐式微,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新锐分支逐渐取代了原教旨主义分支的地位,成了吉大学派的正统。这个转换过程是以张光博教授的退休和离开吉大法学院为标志最终完成的。
但是,从学术上看,吉大学派任何一个分支的发展,都必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张光博先生学术思想的发扬光大。这是因为,吉大学派的两个分支,其基础性理论可以说完全是共同的,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主要由张光博先生创立和推广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那些概念、方法、观点和思路等构成的学理体系。所以,吉大学派新锐分支的发展成就不论有多大,它的学术部分的成就都应该主要归结为张光博先生学术思想的进一步弘扬。做一个或许并不十分恰当的比喻,如果说吉大学派是一个股份公司,那么,张光博先生出的是注册资金,掌控的是原始股,后来公司发展壮大了,身家或市值无论翻多少番,但扩大的部分终归表现为原有资本的增殖或在原始股基础上发行的新股。当然,经营成功也是公司业绩的重要来源,从过程的观点看,它甚至可能是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
我并不否认吉大学派的原教旨主义分支与新锐分支间有重大差别,我只是想说,它们两者的差别主要不是在基础性学理上,而是表现在发展路径的选择或发展方略上。从路径选择和发展方略的角度看,吉大学派原教旨主义分支的没落可以说是它天定的命运。前天看电视的财经节目,有一日进斗金的股市投资者说得好:“我们这些人玩的是趋势,顺着趋势走永远立于不败之地,逆着趋势走就得倾家荡产,粉身碎骨。” 吉大学派的原教旨主义分支之所以必然没落,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在法学发展领域逆着时代潮流的大方向和人群的需要走。
从同样的角度看过去,吉大学派的新锐分支是比较成功的,他们成功的首要原因在于能够顺着潮流和人群需要走。新锐分支最终取代了原教旨主义在学派中的主导地位,从而也拯救了可能面临日渐颓废的吉大学派。我们看到,昔日的吉大学派的新锐分支已经成为吉大学派的全部。
(三)张先生以特殊形式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对于任何有事业心的学者和有前景的学术思想来说,来自外部的一种特殊支持形式之一,乃是对这些学术思想进行的批判性评论,或公开回应这些学术思想对自己观点的质疑或批评;反过来说,来自外部的居心不良的扼杀手段之一则是刻意将对立观点“晾”起来,或故作深沉地一言不发以表示蔑视。只有将法学作为毕生事业的真诚学者,才能够超越自身利益的算计,不作小眉小眼的动作,大气地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商榷或作出回应。
我对张先生的言行多有不认同的地方,但对他能从根本上尊重处于对立面的学者,不害怕把对立的观点“炒热”,甚至主动以“商榷”的形式将处于对立面的学者推向前台或进一步推向前台这一点,却是真诚地敬佩的,甚至可以用有点感动来形容我对他这方面行为的观感。
与某某人商榷,实质上是商榷者向被商榷者输送利益的方式——如果被商榷者(或被评论者)真是一个有格调的学者而不是一个心胸狭隘而又没有真实才学的人,他应该这样看问题。我注意到,张先生是中国法学界过去30年里与人商榷最多、对他人论著批评最多的学者,在这方面,有他支持编写的《中国法学大论战》和所著的《法辩》两本书为证。他甚至愿意放下身段,毫不摆谱,写文章与当时的一个年轻编辑商榷。 所有这些,都是张先生对主义真诚、对学问执著,且能平等待人的表现。如此对待主义和学问,对一个著名学者来说是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因为这些做法虽然对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有利,却极容易招致外界对自己的误解甚至非议。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我想,张先生生前应该会有如许感叹。
(四)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局限性影响到当今中国的法学
这里要说的是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缺憾及其对当今中国法学的负面影响。张先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在这个方面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现将这种影响做简要概括。
1.张先生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研究与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学史脱节,没有注意到自己提出的基础性论点重复了前人已经提出和论证的论点。前人在这些方面的基础性论点包括:(1)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最普遍的观念,以为法律乃建立于权利并义务两者之上。” (2)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义务之观念,在法律上甚属重要,盖法律之任务,即在于规定权利义务,故现代一般通说,皆以法学为权利义务之学也”。 (3)权利与义务两者以权利为重心。“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于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法律本位之普遍观念为权利。故以法律为权利之规定,法律学为权利之学,乃现代学者间之通说。” (4)法以权利为本位。“法律现象,其本位即是权利。” “近世各国法律不取义务本位说,而取权利本位说,实罗马法之感化力致之。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则法律者,非徒以限制人民权利之用,而实以为保障人民权利之用。”
2.张先生将法的内容锁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做法忽视了权力,违背法律生活的真实。 “实际情况是,不论在那一种历史条件下,只要还需要法律,权力都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现象之一,当今尤其如此”;“最常见、最重要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权利和权力”;“因而权利和义务的矛盾也不可能是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的提法只不过是对权利与权利的矛盾的一种法学描述,它无法概括权利与权力这更为重要的一对矛盾,也无法概括权力与权力的矛盾,因而是非常片面、不符合实际的。”
3.张先生在基础性概念尚未来得及厘清,没分清权利与权力的情形下霸王硬上弓,把权力(在我国宪法中表现为职权和权限)说成权利;且在不具备据以系统解释各个部门法现象的条件的情况下,试图系统解释各种法现象。这些不健康因素使得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往往陷入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是其无法被合逻辑地运用到宪法学、行政法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等所谓公法学领域中来。
4.在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来系统解释法现像方面,张先生及其后继者主观上欲仿效马克思但却并没有真正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核心方法。这方面最明显的例证表现在确定法学的核心范畴一事上。在马克思那里,形成学科范畴体系的过程首先是从感性具体开始而不是从抽象概念开始的,是在形成核心的抽象范畴后再沿着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向推演出其他全部范畴,而不是相反。吉大学派在这个问题上搞反了。
以权利与义务为中心的法学套路(我愿意简称其为权利义务法理学)在上述四个方面的缺陷,都是当年张先生牵头推出时原本应该下力气解决但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这些问题现在仍然困扰着中国居主流地位的法理学,减损着它的解释力,同时对各个部门法学也或多或少有些负面影响。
我提出这些问题,只是想说,张先生的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影响也有缺憾,绝不是要否定其总体上的正面价值。实际上他在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法学发展进程中的历史地位和学术功勋是否定不了的(这些成就也可以看做吉大学派的功勋),原因主要在于:
1.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基本概念、学术思路和基本学术观点虽难以说有创新,但以张先生为代表的最初的倡导者们似乎也是独立地得出与前人相似的见解的,看不出有故意回避前人提出和证成的重要命题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做过一些考察,发现重复前人论点的情况基本上应归因于当事者当时所能掌握的资料不全。他们当时只关注苏联的法学或50年代从苏联引进中国的法学,没有关注1949年前我国本土的法学遗产。我查了一下,张先生上世纪90年代前的论著似乎从来没有引证过北洋时期和民国时期法学者的论著。张先生的受教育背景和他当时供职的研究所或大学的历史及藏书状况,说不定也能够帮助人们在这方面做出合理解释——或许正是这些因素使他没能了解1949年前的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状况。
2.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适应了当时中国的实际需要,填补了法理学空白。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虽然恢复了,但在法学的基础理论方面,除了可供政治和哲学方面做指导思想用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外,只有一些零碎的西方法学译著和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法学作品,没有任何现存的直接可用的东西。张先生牵头在原有的思想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以权利义务为中心建构一个解释体系,而且经过他自己的努力和后继的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有作为的学者的努力,果然建构了一个基本可用而且事实上被很广泛地接受的体系,应该说是很了不起的业绩。
3.这种突出权利义务的法学在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释法现象方面有所突破。这方面之所以能够有所突破,是与吉大学派先后的主事者能结合中国国情,体悟人群的需要分不开的。30余年来中国基本的国情一直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落实民主、实行法治、充分保障人权,已成为社会的普遍期待。张先生在使法学与我国的基本情况相适应方面,开了一个比较好的头,在学理上超越了前苏联法学。但可惜他在90年代后有些跟不上时代发展了。好在吉大学派的后继者从他手里接过了改革的火炬。吉大学派从由原教旨主义分支主导到由新锐分支主导的发展过程如此理解可能比较好,完全不必从个人恩怨角度看待这个过程。
四、张先生是条好汉
我从来都认为张先生是条好汉。
对一个学者,人们该如何评价?挣了很多钱不算什么,当了多大的官也不算什么——钱的多少和官的大小,那是商场和官场衡量人“身家”几何的标准。对学者,人们要看的是他/她学术思想的影响,尤其要看他/她的精神的感召力大小。或许因为这个原因,2010年新年放假,上海滩的几个朋友见面喝老酒,席间说到政界和学界的左右问题,邓正来先生评论道:“张光博先生曾撰文要与我讨论8个问题,可惜没来得及展开。他还要与郭道晖先生讨论100个问题。那真是了不起!”我立即告诉正来兄,说我正在写纪念张先生的文章。正来兄马上说:“一定替我表达敬意。”在座其他各学科学者似乎对此说也颇为认同。看来,至少知识界有那么一拨人所见略同啊!
最难得的,是张先生对主义的真诚。这里所说的主义,笼统地说,就是马克思主义,尽管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只不过是他本人或他所代表的那一部分人基于自己的价值取向对马克思论著的一种理解,而且,这种理解本不应该排斥其他的人基于另外的价值取向对马克思论著所做的理解。具体地说,张先生的马克思主义,是通过解说法现象来阐发的,所以,人们可以称其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当然,基于前面同样的道理,他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只不过是他个人基于自己对马克思论著的理解来解释法现象的一种套路。但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对自己认定的主义是真诚的。几十年来他不仅不放弃自己认定的主义,而且耗尽时间、心力和财力来维护自己认定的主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他维护的东西,尤其是最后15年他作为一个退休的老学者维护的东西,其中不可能有他个人或家庭的任何利益。
张先生对贯彻他信仰的主义有着执着的追求,这种追求体现在他的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中。张先生1990年前所做的工作,可以说是在确立他所认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他这个十余年的学术活动非常富有创造性。此后17年,他几乎把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用在了贯彻他认定的主义方面。为此目的,他不顾年事渐高,仍然奋笔写作,到处奔走,该正面论述就正面论述,该商榷争辩就商榷争辩,该批判就批判,甚至不惜揭短、怒骂。
张先生对主义的真诚和奉献, 甚至让“真诚的非马克思主义者” 刘大生教授也深受感动。大生教授在他致张先生的信中写道:“有些人自称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但在实际上不过是将马克思主义当做升官发财的工具”,“这些人,对马克思主义没有任何真诚。而您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大旗,一不为升官,二不为发财,三不为整人,还保护过在行动上出了问题的年轻人,您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道理讲清楚,将国家搞好。所以,您是真诚的马克思主义者。” 从刘教授与张先生的关系看,刘教授说这话不可能是为了讨好奉承张先生。
按现在的规矩,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如果想百年之后在殡仪馆享有以绣有锤子镰刀的红旗覆身的荣誉,必须在生前熬到一定的“级别”。做为最真诚的共产党人之一,张先生一生最大的官只做到吉大法学院院长,也就是“正处级”吧,恐怕享受不到红旗覆身的“待遇”,但在我看来,张先生比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在八宝山以红旗覆身的多数人,更有获得这种荣誉的资格。
鲁迅曾说:“中国一向就少有失败的英雄,少有韧性的反抗,少有敢单身鏖战的武人,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 我以为,鲁迅对作为一个整体的我们中国人的劣根性,那是看得真透彻。但读者也应该看清楚,他说的是“少有”,并未说“没有”——如果没有,那我们这个民族就完了或快要完了。我以为,张先生就是鲁迅所说的“少有”的人中的一个。
1.在特定意义上说,张先生遭遇了悲情,但他确实是英雄。悲情包含着失败,每件悲情都包含着至少一个失败的故事。英雄不在于是不是胜利者或是不是被打败。面对强大对手甚至对手的洪流,是不是英雄要看他/她是否英勇反抗并且始终仰着高贵的头颅。我记得看过一部8小时的历史性电影巨制,其中讲到苏联卫国战争初期,有一个军人与战友一起坚守要塞大大超过可以预想的时间,迟滞了纳粹军队的进攻速度,最后伤重昏迷被俘。电影解说词介绍说,战后他被授予苏联英雄的称号——这个英雄就是失败的英雄。为了自己信仰的主义,张先生面对压倒性多数的法学论敌,始终坚守精神阵地进行韧性的反抗,从来没有屈服过。他当然是当代的法学英雄!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张先生所面对的不是敌人,只是论敌,更准确地说,是假想敌。因为,他往往以为,自己面对的都是欲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所不利的人,这只能说是张先生的识别错误。实际上,他的对手的说法和做法与他一样,所依据的也是马克思的论著,只是双方对之理解有所不同而已,所以,法学界熟悉的那些争论,不过是同一个马克思主义营垒中不同流派之间的争论。
2.张先生是个文人,但为了捍卫他信仰的主义,毫不惧怕“单身鏖战”。张先生的对立面很多,而且后来日见其多,可他仍然不怕得罪任何人。在进入21 世纪后,他本来早已形单影只,但却仍然按维护其信仰的主义的需要,在《法辩》(征求意见稿)中点名批判了更多的学者,其中有青年、有中年、也有老年。中国历史上不论武人还是文人,往往有勇于私斗、怯于公战的陋习。我以为,总体来说,张先生是勇于公战的典范。至于在公战的过程中张先生是不是多少也有一点个人的意气,那就见仁见智了。不过,人毕竟不是神,其行为不可能完全不受个人情绪影响,这一点恐怕难以否认。
3.张先生有“见胜兆”拒不趋利“聚集”的节操。趋利聚集是人的生物本能之一,但它是原始的本能。“识时务者为俊杰”,是人们展现这种本能的文雅说法;在台湾,民众将其通俗化为“西瓜傍大边”。用马克思的话说,这种特性属于“动物的机能”。 “见胜兆”则纷纷聚集的实例在我们的历史上不胜枚举。
面对“胜兆”裹挟的巨大利益,是趋前还是不趋前,会根据具体情况按自己的价值观自主地加以判断和选择,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内在根据之一。所以,历史上甚至有像伯夷、叔齐那样的义人,宁愿饥肠辘辘也“不食周粟”,直至饿死。 在利益面前能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为”,无疑体现了人的一种更高级的本性,它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叫做节操、气节、风节等等。按马克思的意见,人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恰恰是人的“类本质”战胜了“动物的机能”的结果。“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 自80年代末90年初起,由于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学的几种提法比较符合人群的需要或社会的需求,声势看涨,此时如果张先生顺势而为,最终在吉大谋个资深(或终身)教授或在人大、政协谋个地位待遇超过教授的什么官做做,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至少不至于60岁刚过就心无法休而身早已退吧。但张先生似乎从来没有动过什么“顺势而为”的念头。这里我们能看到一种源自中国古代士大夫的节操和气节。
4.“见败兆”张先生仍奋勇死战,直至生命最后一息。眼看着要败,却坚不“起义”,仍奋勇向前死战,这是中流砥柱的精神,在学术界我们不妨称之为张光博精神。这里关涉的是一个学者对于自己所信仰的主义的态度。看到这里,有读者或许会想,张先生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难道马克思主义“见败兆”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本文所说的张先生信仰的主义,只是学术界对马克思著作的诸多理解方式之一,更确切地说,张先生服膺的主义,即他个人心目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他个人从法学角度对马克思主义权威性文献的一种独特理解。因而,所谓“见败兆”,只不过是指有迹象表明他个人对相关权威性文献的独特理解越来越不为学术界、不为社会各方所认同和支持。张先生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地处祖国的西南边陲,仍为维护他独特的学术见解而拼命进行辩驳和阐释。
说张先生“见败兆”仍奋勇死战至最后一息,那是有铁证的。请看他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先后出版的三部著作的书名:《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是由吉林人民出版社于2007年12月出版的,而正是在这个12月的29日9时18分,张先生慷慨挥别了这个对他来说朋友不多却论敌众多,因而显得分外冷漠的世界。
“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贞”。张光博先生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烈士和义人。
五、张先生的精神遗产
在某种意义上讲,张先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王国里的屈原。
恩格斯说:“封建的中世纪的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的开端,是以一位大人物为标志的,这位人物就是意大利人但丁,他是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 对张先生,我觉得也完全可以做这样的评价:张先生是“一大二公”旧时代的最后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同时又是改革开放新时代的第一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张先生留给后学不少学术论著,但更可贵的是他留下的学术精神。张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宝贵精神遗产,是他在学术上的独立精神。孟子说:“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张先生在学术上做到了这一点。他“一生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不动摇。尽管法学界将张先生的观点视为抱残守缺甚至冥顽不化,但一个学者全然不顾所谓学术风潮,始终不渝地毕生坚持自己的学术主张,虽然孤独无助却无怨无悔,仅这一点,就应该赢得人们的尊重!这足以令那些有学术影响、著作等身却跟风的所谓学者们汗颜!中国法学者太缺乏学术自尊,太没有知识分子应具备的独立精神,……经常被权贵或商贾所豢养。……逐渐被驯化为御用法学家,这一强大的功利取向感召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法律学子。中国真正的法学者越来越少,中国有风骨气节的法学者越来越少,中国有自己学术信仰的法学者越来越少。”
我国包括法学者在内的社科学者太需要自主思考、有所不为、有所坚持的品格了。遥想当年,中国的经济学者成千上万,我相信其中从内心赞赏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多,倾向于搞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少,但他们中能够提出和坚持市场经济论的能有几人?那时在经济学等学科领域,到处听到的都是言不由衷的颂扬计划经济的假话、空话。一旦上边说要搞市场经济,这些所谓经济学家们马上又集体改调,为市场经济唱赞歌。我真的为他们难过。听说某大学有一个经济学家感到自己一辈子的信仰破灭,跳楼自杀身亡。我非常尊敬这个教授,因为他有真诚,有勇气。当然,他不应该死,只需要反省和醒悟就够了。有人用学术不自由做遁词为自己跟风、说假话开脱,那不能令人信服。不错,那时在这方面没有发表不同见解的自由,但是,不讲真话可以,你不讲假话行不行?应该是能行的。西方商人还能信守“不能为恶”的道德准则呢,社会主义学者难道连“不能为恶”的道德底线都不能坚守!
我们这个民族要生存要发展,不能没有创新能力。独立思考、有所不为、在确信自己是正确的前提下坚守自己的学术信念乃至主义,是创新者不可或缺的秉性。具备这种秉性的人,才能是我们民族的脊梁的组成环节。至于一个人所持的信念或学术观点的内容如何,那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大家彼此尊重就好。
今天我们祭奠张先生,就是要发掘和激发潜藏在中国学者灵魂深处的独立精神,包括提倡独立的个性,坚守独立的人格,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
(本文原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感谢童之伟先生惠寄)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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