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邓玉娇案 是民主法制社会的表现
人民监督邓玉娇案 是民主法制社会的表现
发表《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动刀子是濒临危险!》后,续写《评吴敬琏反思改革(二)》时,偶然看到2009年5月20日15:00,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执业律师高一飞做客强国论坛对网友们讲法:“道德审判并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是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的考虑上升为规则的结果,所以我想我有两种感情,一方面我能够接受网友的感情和他们的看法,另外一方面,作为法律人,我想应该也有更加客观冷静的看法。”23日《新京报》又有社论:《回归司法邓玉娇案才能求得公正认为必须》,似在规劝网民少发情绪,必须理性地回归法律。
我至今未具体谈邓玉娇案,因为此案尚在侦察阶段。我只是说邓玉娇事件决不是一个普通的杀人案,它关系现在正在进行的反腐败。看了精英们的诲导,我要说: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决不是政府和少数人的法治;民众的法制观点不见得就不如政府、律师,这里不仅在于书本知识,还在于能不能公正,有没有良心。我认为,道德与法是相通的。
我们看高律师,他首先认定:“我个人看到已有报道案件看,正当防卫很难成立”。 支持“正当防卫很难成立”的根据,是他的第二个认定:“现在是侮辱”,虽然他后来作了保留:“问题是凭现在的证据我没有办法认定为强奸,我并没有否定其将来有证据显示可能是强奸,这需要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查证。强迫她去服务,并没有明确提出我要和你发生性关系、你干不干。现在公安机关的材料讲是异性洗浴服务。所以说对这个情况不明确,认定强奸证据不确实充分。所以这个情况还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去调查。”
岂不说邓贵大是否只是“侮辱” 邓玉娇,也不说巴东政府的公报合不合法,前后矛盾不矛盾,只从高律师已经采信了巴东政府5月18日的公报来说,我要先问高律师:你认定5月18日的公报,否定5月12日的公报,这种认定和否定,是法律人“更加客观冷静的看法”,合乎法律吗?这样轻易就接受公安机关不利于被告的调查,作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法律是让他这样履行法律责任的吗?
再来看网民,他们全面了解政府公报和媒体报道,指出公报前后矛盾,指出公安机关在法律上有不作为和乱作为,有灭证之嫌,指出邓贵大涉嫌腐败,指出梦幻城涉嫌违法经营,这些置疑和指责是有据的,客观冷静的,合乎法律法理的。
网民们提出的这些问题,本来是专业律师在谈邓玉娇案件时,应当帮助政府、引导民众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但是高律师没有这样做,相反地却要网民接受巴东政府的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公报,把网民的质疑,说成是“道德审判”,是“感情”的看法。而他作为法律人“客观冷静”的看法是, “正当防卫很难成立”。
我和高律师一样只是看到报道,但是,就从官方公报——尽管费尽心思字斟句酌——所述过程,邓贵大等人的违法行为,却不止于高律师所认定的只是“侮辱”; 认为网友为邓玉娇作正当防卫辩护不难成立。
在这个案件上,我可以说,网民的法制观念,高于高律师。民众在帮助政府,而高律师则在误导民众,有可能使政府制造一起错案。我现在指出这个事实,后面会有说明。
我认为,文化大革命后,几千年来精英治国已经在改变着,中国人民表现出极大的治国愿望;在假虎照,躲猫猫、欺实马等等问题上,中国人民表现出很高的素质,不是空谈民主法制,而是在具体地实践民主法制,不仅把民主作为自己要争取的权利,而且作为自己的责任,人民监督邓玉娇案,是民主法制社会的表现。我相信审判结果将又一次证明群众的眼睛雪亮,要考验的是法治是否公正。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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