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事物的多重属性偷换概念是某些人的惯用伎俩
利用事物的多重属性偷换概念是某些人的惯用伎俩
偷换概念是一种诡辩术。
诡辩论本身是一种方法论。更确切地说,诡辩论是一种论证方法,它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拿出一大堆的“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有什么区别呢?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在世界上谁会有意地要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这就是那些手上没有真理的人。我国有句古老的俗语,叫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手里没有真理的人,他们的周围也就没有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得施展种种诡辩手法,玩弄歪曲真理与掩盖真理得种种骗人的把戏,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术包括下面种种:
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偷换概念
虚假论据
循环论证
以人为据
诉诸权威
人身攻击
机械类比
以偏概全
在偷换概念的诡辩术中,某些人常常是利用事物的多重属性偷换概念,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概念是反映对象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任何反映对象及其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都有两个逻辑特征,即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就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通常也可以叫概念的含义。
概念的外延就是指具有概念使反映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对象,通常称为概念的适用对象。
概念的内涵、外延具有确定性和灵活性。确定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确定的,不能任意改变或混淆不清;灵活性是指在不同条件下,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可以变化的。
从概念的内涵、外延具有确定性方面讲,在一定条件下,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不能任意改变,可是某些人出于政治需要,随意改变概念的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范围;同样,从概念的内涵、外延具有灵活性方面讲,即使某些人还是那些人,但是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已经发生变化,某些人同样是出于政治需要,用同样的概念表述某些人,以收到偷换概念的效果。
对于前者,很多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后者,就不那么容易辨别,下面就举两个例子。
例子一,比如,邪路派公知为了抹黑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制度,在表述镇反运动的时候就运用了后一种偷换概念的方法,
据统计,在镇反运动中,全国共歼灭土匪240余万,关押各种反革命分子127万,管制23万,杀掉7l万。
邪路派公知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故意用“中国人”这个概念来表述所有在镇反运动中被杀的人。
从方方面面提供的历史材料看,镇反运动的确有扩大化和冤杀的情况,至于占多大比例,可以用事实说话,但是用“中国人”这个概念来表述所有在镇反运动中被杀的人绝对是别有用心。
GMD败逃台湾后,在大陆留下一大批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他们进行种种破坏活动,如炸毁工矿、铁路、桥梁,烧毁仓库,抢劫物资,杀害干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他们认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蒋介石即将反攻大陆”。因此,反革命气焰更加嚣张。据统计,从1950年春天到秋天的半年多时间内,就有4万多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遭到反革命分子的杀害。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证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主要打击对象是多年外逃混在外来人口中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其中包括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这五类人。
采取“杀、关、管”三管齐下的方式。
镇反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捕杀地方恶霸,以及惩处那些历史上曾经危害共产党人的分子为重点,间接取缔打击任何可能结成团伙的社会黑恶势力,藉以发动社会上的积极分子,组成联防及居民治安小组,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大大加强了社会的治安力量,极大地降低了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但是,即使按照当时定的标准,镇反运动无疑也已经发生扩大化了。
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使是扩大化了,某些人想用“中国人”的概念为所有在镇反运动中被杀、关、管的人正名,政治上是别有用心的,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不错,从这些在镇反运动中被杀人的国籍来说,说他们是“中国人”没有错,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那段特定时期,其中一部分人不但与新生的红色政权为敌,同时也与广大民众为敌,形成了你死我活的敌对矛盾,因此,他们身上的“中国人”的概念的含义和适用对象是已经变化,从逻辑上说,他们这部分“中国人”的概念的内涵增加,不但具有中国人的属性,同时还具有作为土匪(匪首、惯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党团骨干的属性,同时,他们他们这部分“中国人”的概念的外延缩小,只能特指具有上述属性的“中国人”,因此某些邪路派公知用“中国人”表述在在镇反运动中被杀的所有人,从定性和定量方面都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又是故意为之的,目的就是达到他们“改旗易帜”的目的。
例子二,比如,邪路派公知为了凌驾于中国的法律之上,用“维权律师”来表述某些因为违反国家法律已经沦为法痞的律师。
不错,从某些具体的律师人员来说,他们的确曾经为某些弱势群体维护过合法权益,但是那是他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的属性,而且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职责所在,根本不存在什么“维权律师”与“不维权律师”的区别。如果能够按照他们这样划分,那么还可以分出“维权警察”、“维权检察官”、“维权法官”来,是不是这些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曾经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就可以也給自己戴上这么一顶帽子,并且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犯罪也可以不受惩罚呢?岂不荒谬,一旦这些人违法犯罪,这些人的属性就发生了了变化,增加了一个“违法犯罪的律师”的身份,在这个时候,有关部门依法惩处的是已经成为“违法犯罪人员”的律师,而不是惩处正在“维权”的律师,虽然他们人还是那个人或者那些人,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联系和表面相似之点,但是不同概念之间有着根本区别。
邪路派公知不会不知道其中的区别所在,他们是出于特定政治目的故意偷换概念。
其实,邪路派公知偷换概念进行忽悠的例子非常多,不妨首先举这两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