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七)
【按语】首先,共产主义条件下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然后,当代中国,既然大家都在坚持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那么,现实中剩下的就只有真假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矛盾了。接着,如何分别真假真假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就需要一番深入实际的、摆事实讲道理的真功夫了。这时候,左翼力量的中国政治实践必然需要两手:一手是对假的共产党、假的社会主义、假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假的马克思主义的一切错误的思想观念进行批判斗争,一手是进行真的共产党、真的社会主义、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真的马克思主义的一切正确的思想观念的保卫、建设和发展。这是我对现实中国政治形势的一个基本判断。而我的《科学共产主义宣言》就属于后面的这一手。没有一个现实的科学的共产主义理想目标的确立,就没有对一切错误的东西的最终否定的底气;毛主席之后、国门开放之后,我们国家的共产主义形式也必须随着客观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无论如何,未来的中国共产主义需要一个重新的思考和一个新的理论纲领。但是,一开始现在最重要的是探索;不允许探索,或者一开始就责备求全的否定一切共产主义的新思想新观念,是当代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存在的最严重的弊端和错误思潮。但是,我不管这些,仍然做一种科学共产主义探索的努力。在我自己看来,《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一)迈出科学共产主义最重要的第一步,是一个历史辩证法的揭示和若干理论基石的奠定。但别人不这么认为。即使是马克思主义队伍的人,大家宁可沉迷在传统共产主义理想的幻觉世界中,也看都不看我的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那么,到底马克思主义在谁手里呢?到了这一节又是一个较量或者又是一个分水岭。这一节只讨论两个基本概念: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共产主义社会有两个硬指标:一个是国家生产资料经济基础公有制,一个是按劳分配基本制度。目前,资改派破坏国家生产资料经济基础公有制,今天人们都已经知道,和正在斗争;但是,资改派修正、破坏按劳分配基本制度,还没有引起今天人们的足够重视。这一节的按劳分配概念的重新阐述,是对这个共产主义基本制度的重新肯定、巩固和建设。但是,说到按劳分配,就必然要涉及资产阶级法权概念,而遗憾的是,新中国以来,一个国家上下规模的党校、科学院、大学、研究所,及其一支庞大的专家队伍,不管是文革前的还是文革后的,人们所有的对什么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的理解,可能统统都错误了!
2009、12、17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之七、按劳分配与资产阶级法权
生产是一回事,分配也是一回事。由于社会分配事关劳动阶级内部的社会公平和共产主义社会经济的再发展,所以共产主义社会不仅讲社会生产力的促进,而且十分重视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与科学。
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种按劳分配的思想主张是建立在保存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剥削制度的基础上。当时有人企图不通过阶级斗争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认为在分配办法上作某些改变,就会实现人们社会平等,这是一个不切实的幻想。而在经济基础公有制的共产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制度就是反映劳动阶级国家经济基本制度的必然选择。——一个思想,那时候是错误的,现在却是正确的;真理有时候就是会这样的因时因地的因为环境条件的不同而颠倒。
社会成员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可以保证社会的再生产,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们社会的公道与公平。但是,由于客观现实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有强有弱的各不相同,所以按劳分配制度下整个社会难免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对此,马克思曾经批评指出,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记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
马克思这是在做理想的社会目标设置的理论。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还有一个很大的矛盾和很长的距离。特别是在共产主义初始阶段,只要人们不能因时因地的正确处理这个矛盾和距离,马克思的那个理想就会变成为妨碍当代共产主义事业建设实践的空想。
最成为问题的是,说起共产主义分配制度,人们往往只说按劳分配而忽视按劳分配的前提——各尽所能。本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基本制度在奠定了人们各尽所能的最重要的经济基础,但是,由于曾经的共产主义运动领导者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束缚。——按照教条主义逻辑,他们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设置,最关心的是把人们的一切捆绑在一起;他们的社会分配原则基本上是平均主义。
但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根本标志是造福于人民大众。一切共产主义只能为人民存在,而不是人民要为共产主义去存在,即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任何时候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者所必须认识到位的基本原则。因此,人们只懂得共产主义理想是远远不够的。关心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关心今天人们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前途和命运,和关心社会成员的劳动机会和社会产品公平分配这一具体的现实问题,才能保证共产主义思想成果最终能够造福于中国人民,而不至于成为祸害。无论如何,在平时,当人们夸夸其谈自己的伟大思想和理论时,千万不要忘记社会成员的劳动机会和社会产品公平分配这一具体问题的认真解决。特别是,如何创造一个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的参与社会劳动工作的客观社会环境条件,应当始终成为当代共产主义运动领导者实践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了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共产主义运动领导者首先要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条件下,占领公有制经济所有权的是以全体劳动人民为表现的劳动阶级,而不是包括共产主义者组织在内的任何政治组织和任何政党,更不是某领袖人物个人。因此,任何时候劳动阶级国家政治的出发点是人民意志决定一切,而根本不需要看领袖人物个人的眼色行事。整个社会只有一个中心,一个公共中心,一个反映为人民共同利益的公共中心;如同地球与月球围绕着一个公共中心转一样,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一切思想和实践,都要围绕着中国人民大众共同利益的这个中心转。特别是,共产主义者组织只能代理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而不能代表劳动阶级以占领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从而永远是劳动阶级的服务者而不是劳动阶级的管理者或统治者。尽管在国家政治经济等各个事业建设的宏观政策和策略的制定上,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人有时候的确需要一个劳动阶级主体赋与的统治者的立场、角度和精神境界。
共产主义首先只是人们的一种思想主张,一种共产主义社会目标的思想主张。当共产主义者提出这一思想主张时,是自己首先对自己的思想主张负责,而不能对其他一般公民提出同等的要求,更不能用捆绑的办法把全体公民的思想和行为,限制在某种主观意志想当然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上。科学的共产主义,是能够让全体公民从中发现并自觉接受这种共产主义办法的本来好处。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分配的基本制度。制度是按照基本原则建立的、通过文书表现操作的和人们社会行为赖以规范的社会法律。而在社会成员就业都成为问题的共产主义初始阶段,按劳分配制度的建设必须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各尽所能条件创造的关心为前提;把千方百计的为社会成员创造各尽所能的所需条件,看成是这个社会第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按劳分配制度建设的单纯观点。
历史的经验是,在生产力没有达到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统一的劳动工作和统一的产品分配的水平时,一种统收统付的分配制度并不反应为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客观实际,共产主义者按劳分配制度因此应该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个体、家庭和地方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按劳分配制度是人们从劳动到分配过程的自我完成。
对于私有制的经济组织,在国家法律之内,业主从事的原则上是一种经营管理方面的劳动,包括雇员在内,其中按劳分配制度是通过国家税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
对于全民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和工人地位平等;包括国家公务员,按劳分配制度主要是根据人们提供的劳动价值,并参考行业经济水平和地方实际经济水平而定。
全民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和公有制企业的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共产主义者组织制订的组织法规范下,经过职业人自由竞争与工会成员的民主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本单位共产主义者组织聘用和任命,行使单位经营管理权。工资待遇标准由单位共产主义者组织和工会事先立法规定。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共产主义者组织经由公开的、民主的和严格的法律程序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从事代理单位所有权的集体领导工作,和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带领单位的共产主义者起到单位的核心力量作用和先进模范作用。领导干部工资待遇不得过分高于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平均水平,具体由地方、单位共产主义者组织和工会(或者“政协”)事先立法规定。
原则上,共产主义社会不给生产资料参与分配的任何机会,尽管在共产主义社会初始阶段仍然需要个体、家庭、私有、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再发展,和尽管共产主义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正当的私有财产。
从特殊到一般,从个别到整体,从幼稚到成熟,从反复到永恒,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是一个统一的辩证的联系过程,没有不同的基本原则;而一个永恒的基本原则就是共产主义的一切,在于保证和促进人的社会和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
还有社会公平。公平是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也只有社会分配制度的公平,才能实现劳动阶级整个社会同心同德的和谐、团结与稳定,进而保证劳动阶级整体力量和积极性的全面的发挥和充分的调动。
为了实现社会分配公平,共产主义社会还可以多途径的实行有关方面的政策和策略——
通过人口地区的基本上的均匀分布,实行社会自然资源的基本上的均匀占有;
除对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必要,或者适应生产力发展规模的需要以外,共产主义社会主要发展中小企业生产力,和限制大型垄断企业的生产力,以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均匀分布,实行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的机会均匀,并可以从中取得一种资源节约和最低投入风险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利用自然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各种税收的杠杠作用,调节社会财富的基本公平;
在力所能及范围,实行社会免费教育、免费医疗制度,和实行由全民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企业在水、电、燃油、粮食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资料上,为社会公民提供近乎生产成本的最低销售价格的产品。这是一个公有制企业的特殊的社会分红制度,可以从中实现社会公平基础指数水平的不断提高。
有一点是肯定的,共产主义社会采取各种办法手段,以保证社会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居于世界各国的最低水平,至少绝对不能超过平均水平,等等。
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共产主义社会更高标准水平的分配制度,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基本原则。
欲壑难填。从私有者的角度出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是永远不可能的。
但是,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现实出发,“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不但是可能的,而且将是共产主义事物发展的必然要求——
对于基本的生活资料,人的生命需求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所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首先可以在这一层次做到;
人的精神生活的需求是无限的,但是可以节制和规范的,所以,随着社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社会人格的不断完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精神生活需求也是可以基本满足的。
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下,生产力过剩既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规律,也是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制度实行的物质基础条件前提。即,既然生产力过剩现象可以发生,所以,到了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一定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分配制度也就不但是可能,而且还将反映为促进社会生产力更高历史阶段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重要的是,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按需分配的制度仍然是以人们的各尽所能为前提,和这个社会分配制度的平等的权利仍然要坚持必要劳动交换的原则;和任何时候,人们永远不要企图一种不劳而获的绝对自由。
因此,即使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水平的程度,人们就仍然可以考虑通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制度的参透实行,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高阶段的大发展。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与现在人们的社会生产力的把握和社会经济管理的经验知识和制度的成熟程度有关。
现在,一个极其重要的认识问题是,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分配制度下,人们社会必然存在着事实的分配上的不平等。这时候,强调实行这个必然引起社会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分配制度的权利,马克思、列宁称为资产阶级法权,其实,却是居正统地位的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利——
1875年春天,德国工人运动中的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计划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政党。拉萨尔派在将要合并的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中曾主张,社会主义下“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
由于经济关系产生政治法权,政治法权决定社会分配,因此,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人们离开经济关系前提要求去追求什么“平等的权利”,就是一个毫无价值的政治主张。
即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等劳动交换,拉萨尔把它说成是按照平等权利的公平分配;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拉萨尔鼓吹的这些 “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法权”等含糊不清的笼统的空话,提出了严厉的批评。
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但是这些社会总产品在社会劳动者个人分配之前,应首先扣除:第一、用来补偿过程中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剩下的才是消费资料。这些剩下的消费资料在劳动者个人分配的同时,又要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等。如此,社会总产品是完成了上述这些折扣之后,最后才进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那种分配。可见,在劳动所得的问题上,拉萨尔的“不折不扣”和“劳动所得”的思想主张,实际上失去了任何的价值意义。
与此同时,马克思对这个问题考察后,用他研究的具体理论,阐明了共产主义进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权利——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认为,在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等劳动相交换的共产主义按劳分配下,社会劳动者每个人付出与别人同等的一份社会劳动,就能领取一份同等的社会产品(已经作了必要的扣除的消费资料),这里确是有“平等权利”。但是,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相互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场合。虽然有这样的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按照马克思的这个论述,在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权利,一种是劳动者享受的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的按劳分配的“平等的权利”,而这个平等的权利之下社会必然存在着分配上的事实不平等;一种是决定这个“平等的权利”的权利——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法权属于国家政治法权。由此可见,这个资产阶级法权其实与把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共同点,即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权利无关。
历史上发生的客观事实也是这样:决定中国现行的共产主义制度,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统治阶级——劳动阶级。自这个统治阶级的前身——无产阶级通过国家革命手段推翻旧社会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和私有制社会制度,并在旧社会废墟上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和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基本制度之后,中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已经历史地进入以劳动阶级为统治阶级的历史阶段。而这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并不只是作为政治原因和观念发生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而是客观实在地在我们思想观念之外地活动和存在着。作为中国当时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分配制度,就是这个客观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当时,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中国社会的基本制度,排除了社会人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以不劳而获的占有社会产品的可能,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首先成为劳动者。然后,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同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在为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产品(有形或无形)的同时,按照一定量的劳动尺度标准领取人们自己生活需要的消费资料分配。这样,整个社会就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提供社会劳动,和共同按照某一劳动分配尺度领取社会分配,从而实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人们劳动和分配的理想和实践的全过程。
由此可见,任何一个国家的分配制度,从来不会自然自动发生和自然自动运用于社会,也从来没有上帝或者超自然力来支配和支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总是由某个掌握阶级统治权利的人们来主持、制定、支配和运用,从而使制度之类的东西,多少表现为在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比如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制度和按劳分配制度,那就是一种人为作用的结果,就是由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权力和意志的主观作用下才实行的。所以,所谓按劳分配制度中的那个共同按照某一劳动尺度领取分配的平等权利,事实上就是仍然服从于一种代表统治阶级的政治家们掌握的国家权力前提——国家权利。
这几乎是一个不需要更多论证人们就一定要承认的客观事实。因此,在一个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实际上存在着社会内部结构上的地位层次不同的二种权利:一种是社会成员们的一般社会劳动、社会分配、社会生活及其社会活动的最一般的权利,称之为社会权利。所谓按劳分配制度中的平等权利,就是这个层次的社会权利。另外一种是运行在一般人们社会行为之上的劳动阶级的阶级统治权利,由于居于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层次,所以称之为国家权利,马克思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
资产阶级法权即是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利,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事物本来辩证法的反映。
因为,作为共产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劳动阶级的政治本质,是继承无产阶级的劳动政治本色的。但是,如果仍然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把人们社会分为各个不同的阶级,阶级的划分是由各个阶级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决定而不以人们意识形态的思想状况如何为依据的话,那么,这个劳动阶级的真正身份,其实也就是共产主义国家条件下的新的资产阶级。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改造之后,共产主义国家的劳动阶级已经以社会的名誉,把全部生产资料收归于公有制之下,实行一种崭新的生产方式,从而实现生产资料的劳动阶级所有权。因此,这时候,这个共产主义国家的劳动阶级,其实就已经是马克思说的按劳分配制度中那个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了。即,在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共产主义条件下,劳动阶级已经一改原来无产阶级的无产状况,用社会的名誉占有了社会的生产资料作为自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以,它就天经地义的成为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概念里的“资产阶级”了。当然,这个资产阶级与原来旧社会的资产阶级,已经有着本质上的根本区别。
既然劳动阶级其实就是共产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那么,从现实实际出发,我们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利就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的本质。这一基本观点,列宁在《国家革命》中的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和国家权利的理论,说得更加坦白而深刻:
“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痕迹,由此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么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这好象是奇谈怪论。或只是一种玩弄聪明的辩证把戏,那些没有花过一点功夫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机器深刻内容的人,就常常这样来谴责马克思主义。”《国家与革命》
以上列宁的这个理论观点,没有半点情面,没有半点遮掩,是坦荡荡的率真,是赤裸裸的分明。共产主义国家,这个人们始终只有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的觉悟和观念的对象,列宁早就这样的忍心地称其为“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甚至对还不明白其中道理的,被批评是“没有花过一点功夫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极其深刻的内容的人”。
总之,考察资产阶级法权概念当时提出的历史背景和马克思当时的思想观点实际,考察客观现实中的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二层次结构的必然性,和考察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发展规律,结合列宁的国家思想观点,现在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共产主义条件下,劳动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实行国家管理的国家权利,按照其在社会制度上的特定的政治经济性质,马克思称之为资产阶级法权。其中,国家法制作为这个法权的表现形式,资产阶级法权是劳动阶级领导意志的集中表现,人们一般的社会权利,就被限制在这个框框里。劳动阶级领导意志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法权,掌握着社会人们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的统一尺度和按照原则,是因为经济基础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毕竟是从经过战争浩劫和经济折磨的长久阵痛的旧社会过来,到处还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在客观经济实际方面,旧社会的废除也不能立即为一种理想的分配创造充裕的经济前提。除此之外,当社会手里并没有掌握相当足够的可以按理想要求进行分配的社会产品时,一切理想就都无从谈起。另一个是人们从事社会劳动的主观思想态度问题。即在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还不能马上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进行自觉的社会劳动,还没有较高的劳动自觉性,所以,没有合适的制度,共产主义社会一开始就要发生没有人为它提供社会劳动的困难。任何有常识的人们都懂得,要解决消费与生产的这个共产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共产主义社会就一定要有人们的社会劳动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前提。因此,正常情况下,就必须有一个国家权力意志,进行一种按劳分配制度的制定和维护,这就是让人们在同一劳动分配的尺度下,为自己和为社会提供劳动。于是,劳动阶级的国家权利——资产阶级法权,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发展公有制经济,建设共产主义国家各项事业,包括保护人们按劳分配的劳动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基本权利,这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一个历史的必然。但是,又由于它的共产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的统治,是为了建设和发展共产主义国家,所以,在这里,其中共产主义原则与实践并不矛盾。
由于在同一尺度的原则下,人们按劳分配的社会权利是平等的,但那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资产阶级法权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就是在默认不同等人的工作能力的天然特权。因此,当人们的分配所得总是以同一尺度的劳动来度量时,社会就将因为存在事实上不同等的人而产生了分配上不平等的社会差别,所以资产阶级法权就它的本质而言,当然也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一个不平等的权利。
但是,共产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法权下存在的差别和不平等,与过去私有制的旧社会剥削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下的不平等,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是按照最理想的社会平等的标准来要求衡量,才说这个资产阶级法权和社会差别现象,是一个缺点。其实,我们国家只要能够走到走一步,比旧社会的剥削阶级国家就已经实现了重大的社会历史进步了,就不知道要平等多少倍了。
至于马克思参照的那个最理想的社会平等,人们一定要记住,任何理想永远不能超越时代的客观实际的条件限制,共产主义事业必须建设在实践的现实中,而不是想入非非的发生在人们主观的理想里。因此,即使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着缺点,但是,只要认真考察和必要尊重共产主义运动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各个社会历史阶段的客观实际,我们就可以说,它作为国家权利在一个相当长的共产主义历史阶段,仍然是绝对的和不容置疑的。
当然,共产主义历史阶段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绝对性中包含着相对性。绝对性的强调因为理论上事物的本来辩证法使然,和实践的现实中的国家权利和法制权威维护的必然。相对性的指出,是因为站在高级共产主义历史阶段,和按照马克思的一个更加平等的理想社会目标去追求,那么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国家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当共产主义国家权利力为了达到社会平等的方向发展而经常使用一种不平等权利的时候,这个资产阶级法权就在出现平等的一面,这是肯定的。无此共产主义运动就没有一个伟大的更高的目标方向发展的无限生命力,无此共产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国家权利就没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由此可见,所谓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现象,其实还有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正面意义的辩证法。
只是,马克思的一个绝对平等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永远的理想追求的目标方向,而永远没有定格实现的一天。而实现一个不断趋于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可能的,但那是一个不断运动的历史过程,乃至不要企图在一时一节的国家权利使用下成功,“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就是一个残酷的现实。因此,共产主义事业建设的,最重要的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掌握好其中事物的一个矛盾平衡,和始终坚持一个坚定正确的目标方向和主动权。
——以上如此的对一个资产阶级法权概念的本质内涵的认真分辩,因为资产阶级法权作为一个国家权利方面的基本概念,具有一个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澄清这个客观事物的本来辩证法实在是太重要了。至少,资产阶级法权等于共产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利的真相还原,将是正在代理这个法权的共产主义者组织,在国家政治层次的责、权、利方面的独立意识的开始,乃至将反映为共产主义国家政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脉相承发展的,特别是今天从基础理论到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事业达到科学化目标的必然要求。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一)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3984.html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二)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5264.html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三)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911/115784.html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四)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12/117068.html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五)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12/117854.html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六)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12/118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