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五)
【按语】我在《暴力拆迁、征地:当代中国官僚最后的疯狂》一文中反映,目前我们国家的地方政府执权者的人性,正在被资本吞噬,手中的权力正在无法无天的使用,直至人性的凶残一面都暴露无遗。其中包括,当这些官僚们践踏宪法法律、践踏着人间一切公平正义前行的时候,我们整个国家机器功能也已经全部丧失了。那么,曾经一个“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政党,如今沦落到某些人的人性都在成为问题的地步,为什么呢?没有人知道为什么。只有毛泽东知道。因此他发动了文革,进行一场防御性的政治预演。只是,这个政治预演虽然已经为中国人民的共产主义事业奠定了千万年的思想文化雄基,从此资本主义的一切在中国永远没有合法地位从而永远没有胜算的可能,但是还并没有彻底的解决问题。如今,世界资本主义的大环境,让我们还在它的云里雾里中挣扎着,甚至让我们没有走出它的语境;我们自己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和孔孟之道是那么的根深蒂固,它罪恶一面的幽灵无时不刻的在借助着现代人的身体复活着,严重助长着今天政坛上的官僚主义者反动腐朽的封建思想意识,从而严重妨碍着中国人民民主政治事业建设的进程。如今,要改造这一种落后的传统观念、传统习惯和传统势力通行的现实世界,谈何容易;没有一个先进阶级的意志、智慧和力量的历史作用,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观点,才让我们仍然看到机会和希望,——对于一个革命容易、建设难的人们社会的知识、观念和习惯的全面更新的世纪难题,只要我们社会思想进步的每一个人,都能够用一个公共道德的、科学先进的理念,为未来的一个理想社会的建设事业去添砖加瓦才能解决。也许,这是一种以针挑土一般愚昧的努力。但是,没有点滴就没有大海,不积跬步就无以行千里;现在最重要的是有一个愚公移山的精神和行动。因此,尽管几乎没有人兴趣,我还是坚持要把《科学共产主义宣言》发表。这一节主要是阐述共产主义国家人们社会个性和共性的权利与自由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个超然的“党的领导”的政治意识,可以凌驾于中国人民政治的上空,却没有一个对人的基本权利最起码的尊重的政治常识。这是十分不幸的。因此我要对这个政治常识进行具体的阐述。由于一个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共产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仍然需要世界人类历史的精神成果吸收,所以,其中我几乎在全部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文本,甚至引用了一段《美国独立宣言》的文本。为此,如果又有人说我是在剽窃,就随他去说好了。还有一个是计划问题。共产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基础,决定了它把一个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放在第一位,和决定了它的整个社会经济计划的必然性;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一个巨大的优越性其实也就在这里,但是,现在的人们竟然把它当做谬误的东西给丢弃了。我的努力,是要把这种被颠倒的事实重新颠倒过来。
2009.12.6
《科学共产主义宣言》之五、自由与计划
构成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是商品,构成共产主义社会的细胞是人。胡锦涛17大报告中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因此具有共产主义基础概念的决定性意义。
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的最大特征是人的全面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基础的奠定之后,一种权利和自由仍然是共产主义国家人的全面发展所需的第一条件。
首先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和人的个性发展自由。这一点,共产主义国家的政治精神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正面的人文精神几乎完全一致——
把人们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看成是人们社会自由、正义与平等的基础;
把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看成是玷污了人类良心的野蛮暴行;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社会,反映为社会全体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把人们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把人的基本权利和个性的发展自由,看成是促进各国人民间友好关系的发展的前提条件;
把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看成是自己国家政治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亲人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2、人人有资格享有劳动阶级国家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3、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4、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予禁止。
5、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6、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7、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人权基本原则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8、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其他的途径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9、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10、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1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12、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13、人人在境内外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自己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
14、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非法的政治迫害。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劳动阶级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15、人人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16、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受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17、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任何人的合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18、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19、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0、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任何人不得迫使他人隶属于某一团体。
21、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以定期的和真正民主、公开、公平的选举予为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22、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可以通过国家努力和社会合作并依照各民主组织和资源情况而定。
23、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24、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25、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26、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各项活动。
在政治上,国家的教育方针之一,是为劳动阶级政治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27、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贡献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28、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家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让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29、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反映为劳动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宗旨和原则。
30、《世界人权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劳动阶级国家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与此同时,的确,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自然力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劳动阶级才在他们成员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劳动者同意所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劳动人民大众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务使劳动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审慎地来说,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的,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劳动人民大众还是情愿忍受,也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人民政府形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劳动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这等于说,本来,劳动阶级的国家政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民政府的国家体制也是不可推翻的;但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某届政府行政长官和他的班子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并不是绝对的和可以迷信的,从而是可以由劳动人民来日常的自由的监督、讨论、批评、建议的,乃至当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劳动人民可以动议和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罢免的。因此,中国公民永远不能因言获罪,和共产主义国家永远不设立反政府罪。
但是,在共产主义国家,不但需要一个人们个性的权利与自由,还需要一个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人们个性的权利与自由,不能触犯一个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的底线。
其实,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存在,只不过在共产主义国家,要被重点突出出来并放在主导地位上。
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的重点突出,并放在主导地位之后,共产主义者组织采用代理劳动阶级国家政治领导权和公有制经济所有权的方式,承担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的责任和义务。
共产主义者没有不同层次、区域的地方利益或者行业利益;共产主义者组织采取自上而下的纵向的专业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代理劳动阶级国家政治领导权和公有制经济所有权。
但是,不同层次的地方共产主义者组织,行使不同层次的地方劳动人民的地方政治领导权和代理不同层次的地方公有制经济所有权,承担不同层次的地方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时必须有不同层次的地方利益的必要的首先考量。
共产主义者组织的工作活动可能明细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共产主义者组织是各种专业知识高度集中的、简约不简单的综合性特征,从而进行不需要分工过细的精兵简政的组织机构设置。
一般情况下,地方共产主义者组织的人事权属于地方共产主义者;地方共产主义者组织的主要领导人的产生,采取地方共产主义者民主选举或者择优引进办法,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上级对下级地方的共产主义者组织的改组也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上级对地方主要领导人的委派、调动,既要对其人事质量负责,又要经过地方共产主义者代表大会的民主投票的同意通过。
共产主义者组织的高级干部,包括子女和亲属,没有境外读书、学习、就业、迁徙、居住、存款和购置财产的自由和权利。共产主义者组织的高级干部,只能把自己国家的一切事业建设得最好,以保证从中满足自己、子女和亲属的各种各样的自由和权利的需要。
国家公务员和共产主义者组织干部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参考于全国人民福利水平而定;各个地方的公务员和共产主义者组织干部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参考于各个地方人民福利水平而定。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和共产主义者组织,按照精兵简政原则设置。政府行政长官和共产主义者组织领导干部的岗位津贴和待遇标准,在公务员工资法中规定。
共产主义者组织的劳动阶级国家政治领导权的掌握和公有制经济所有权的代理,以及在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上的责任和义务的落实,是共产主义国家人们社会共性的权利与自由的重点突出并放在主导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的、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共产主义制度建设迈出的最重要的第一步。
正如恩格斯所说,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
这是肯定的。只是,这个组织不是万能的,无法超现实的,乃至一切必须从实际出发,和一切工作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占有了生产资料的社会组织,对于一切需要计划的事业性经济活动,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对于适合市场调节的自由经济活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
共产主义计划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事物客观规律必然性认识的基础上,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高效的共产主义国家的经济事业和经济秩序。特别是,一旦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原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盲目性带来的严重社会弊端就可以被克服。
共产主义计划经济制度以满足人们社会权力和自由的发展为前提,以建立一个劳动机会平等、产品分配公平和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的社会生产方式,从而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性,保证劳动者社会权益的全面发展。
共产主义计划经济制度反映为人们社会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以发展一个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平衡统一的社会经济形式,从而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掠夺性,保证劳动阶级国民经济生生不息的无限发展前途。
共产主义社会计划制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知识含量的劳动力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劳动阶级力量的团结协作水平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水平,和充分调动国内外一切力量参加我们共产主义国家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
共产主义社会计划制度包括计划生育制度和提高人口质量水平制度。
共产主义社会计划制度包括人口死亡后亲人的最轻社会负担的合理处理,而且,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方,仍然采取在卫生等各个方面比火化办法更加优越性十倍的免费的土葬办法。
日常的共产主义的社会计划和计划经济制度,一是建立在劳动阶级国家国民经济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和客观规律上,二是建立在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市场自动调节功能和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总之,计划是必须的,共产主义者国家经济对计划概念无需忌讳。只是,这个计划是从共产主义国家建国民经济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和客观规律上,而不是以什么共产主义思想的主观意志、社会生产劳动分配等一切经济活动的包办和统治者的权力使用为前提。在世界资本主义条件下,共产主义者组织的社会计划和计划经济必然与利用自然规律起决定作用的市场经济有关;市场调节功能与社会组织计划的矛盾统一,是在世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更高历史阶段发展的共产主义国家国民经济的第一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