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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特别访民”上访实录》第二章  11

火烧 2011-06-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8
文章围绕信访答复程序问题展开,质疑政府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的不规范行为,强调权力应在阳光下运行,呼吁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问题。

11、  希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再驳三次“答复”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温总理还说,“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样的话语,让我们心里觉得温暖,因为自己是中国人,我们想,有这样的总理和政府,我们应该得到幸福和尊严,而我们,一直是为这样的政府效命,为人民谋福利的机关党员干部,我们的党和政府又怎么会让我们受冤屈呢?然而,现实中我们没有幸福更没有尊严,我们各种合法权益都遭到严重侵害,不仅被非法罢免职务和逼迫提前退休,连我们合理合法的信访事项也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串通合谋“暗箱”操作进行否定。

为什么办理机关作处理“答复”时,故意反反复复一直不按法规要求办理?这不是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和刁难信访人又是什么?“领导叫只做口头通知,不做书面答复”,这不是故意违抗法规和图谋敷衍骗人后消踪灭迹又是什么?难道他们不懂法?

为什么补作书面答复时不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百色市委市政府答复,而由市信访办公室和调查组成员单位这此非“有权处理的机关”作答复?请问这根据哪条规定?请列举“答复”所说“现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由我办给予你们答复”中的所谓“法定程序” 的具体条文。

正因为第一次答复作“口头答复”在复查中被提出补办“书面答复”,又因为补办的“书面答复”落款盖章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又在复查中被提出补办“盖有市委公章的答复”,显然其工作已处于办理和复查程序之中,为什么补作第三次答复时全然不顾违反程序而倒转回头作“受理答复”?请问这又是根据那条规定?

为什么第三次“答复”不按复查机关意见要求办理?为什么不沿用先前所作答复内容和处理意见而要另起炉灶?为什么不提及先前派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为什么否认作过两次处理“答复”的事实?如此故意隐瞒和否认过去办理的经过和事实,难道不是为了掩盖其先前不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真相又是什么?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如果“调查核实”沒有虚假,所作“答复”符合事理,经得起事实和法规的检验,还需要放弃和否定吗?如果前两次“答复”沒有错误,能够成立,还有必要提出再补作第三次“答复”吗?既然头两次“答复”经不起推敲,见不得阳光,不敢再用,不可再用,补作第三次“答复”时怎么还不思过改正,反而变本加利继续违反法规呢?领导机关这样办事、这样作风实在不可思议。

请问办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了“处理答复”之后又倒转回头作“受理答复” 是根据哪个法规?区信访局认可支持这种倒行逆施的做法又是根据哪条规定?

再问办理机关 “办理”了三年多时间一直没有作出一个符合法规的“答复”,复查机关尽管口头表示支持办理机关否定信访人的请求,但也一直不肯作出“书面答复” 道个所以然,这叫“依法行政”?这能有理服人吗?

且不用说其“调查核实”工作如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掩盖真相颠倒是非,仅仅从这三次“答复” 漏洞百出,就足以见证“权力在黑暗中运行”,说明办理机关与复查机关不讲事实勿视法规和故意倒行逆施。

尤其是作为省级信访专门机关并受区党委“委托”负责“复查”工作的区信访局,在收到并明知办理机关的三次“答复”都不符合信访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居然不依法督查督办,不“责令改正”,反而以“没有百色市委的答复我们不懂怎样复查”为由撒手不理而中断复查和督查督办工作更为离奇。如果他们两者沒有暗中串通互相勾结哪能配合得如此天衣无缝,至使后来自治区党委对信访人依法有理有据的多次反映和请求都百呼而无一应,不能不让人对这些领导机关的“权力运行”都产生怀疑。

我们希望象温总理所说那样,党委政府依法办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都运行在阳光下,让一切都亮堂堂地进行,我们的党和政府,是阳光透明的党和政府,我们的社会,决不允许搞官官相护和滥用职权。温总理的提议,应该是社会的主流,是这个社会的主旋律。  

   

                                            2010年5月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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