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问题讨论中的真问题与伪问题
关于非法暴富人群原罪问题的讨论
我注意到,关于非法暴富人群原罪问题的讨论在春节前已经展开一段了,虽然只是初步的,但是各种立场的观点和策略已经基本表达出来了。下面是我的一些看法,简单总结了一下,以为深入讨论做基础,供各位网友参考。
1、 关于原罪含义的理解:
原义(原始宗教含义)原论(提出原罪论者的本意)都不重要了,这些都是“伪问题”,最重要的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需要,也就是人们普遍关注和集中不满的问题,这些才是“真问题”。实际上,这就是以改革为名行瓜分掠夺之实的非法行为,讨论原罪问题就是探讨如何处置这个非法暴富人群的罪行及其既得利益问题。要害的实际是这个,但是讨论中有自称右派的人模糊概念,转移视线,将原罪恶意扩大化,其目的是拉上一大批无罪之人给一小撮罪犯做垫背打掩护,以搞乱人们的思想,为一小撮罪犯辩护。这种伎俩,跟历史上的“反右扩大化”和“文革”初期被毛泽东批评为“五十多天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白色恐怖”的做法如出一辙,都是“打击一大片,保护一小撮”。
2、 关于原罪的主体:
主体就是非法暴富人群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不是所谓“民营企业家”,更不是一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甚至有人要把农民也拉进来实在是罪恶之极,也许他们看这些人有原罪,反正我们看没有,有原罪的就是这个“以改革为名行瓜分掠夺之实而非法暴富的人群”。
3、 关于原罪的发生时间和追溯期:
从历史过程来看,原罪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于199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城市化占地拆迁过程中形成的,1980年代的双轨制也有一些,但是主要是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对于这些非法所得的巨额财富的追偿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要永远追下去。这是讨论中主流的看法。有自称右派的人提出改革开放以来的全过程都要算,这是跟把农民拉进来垫背一样的,是恶意搞扩大化,目的是要保护那一小撮。
4、 关于原罪形成的原因分析:
第一,新自由主义思潮取代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得对于缺乏制度监督的政治权力系统的约束变成了纵容甚至鼓动教唆其腐败犯罪;第二,以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实践过程是形成原罪的实际过程;第三,政治权力系统抛弃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而失去约束之后没有及时地发展民主监督制度来对政治权力系统进行有效的约束制衡。自由主义者在讨论过程中将原罪的原因直接归结于集权政治体制,既有其理论视野的局限又受到其自身狭隘目的所形成的偏见的影响,甚至有个自称右派的人将原罪归因于毛泽东个人,简直荒唐透顶而且极端反动。
从张维迎去年在“新西山会议”上的表白可以看出,传统意识形态对于集权政体的政治权力系统具有相当的约束力,以致于他们为了推动新自由主义改革不得不“打左灯,向右转”,甚至有时候还要“关了灯,硬往前闯”,在这个传统意识形态的约束下,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权力资本化”,而一般自由主义者往往消极地看待这个意识形态约束的作用,直接将这个集权政体的政治权力系统看作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集团,这是错误的。但是,即使在看到传统意识形态约束的积极作用之外,也不能否认发展对于这个政治权力系统进行民主监督的必要,而且,应当肯定,发展对于这个政治权力系统的民主监督是更为迫切的任务,特别是在传统意识形态约束几乎失效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不过,这些认识并不能否认,正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政策主导下的改革造成了非法暴富人群的既得利益,新自由主义才是导致原罪的根本原因,是第一位的首要原因,而那个集权政体也就是所谓制度原因是第二位的因素。
5、 处理原罪的意见:
首先,绝大多数论者都主张务必清算,不能赦免,仅有个别自称右派的人明显在为非法暴富人群辩护,反对清算,不但不认为他们有罪,反倒认为有功。对于这个问题,有个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的强国派朋友对我讲,要对原罪人群发布全球追杀令,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而且要永远追下去,哪怕九代也不放过。
关于如何清算,又有几种。有的自由主义者非常害怕群众运动式的政治清算,他们担心“文革”重演,那些极右派更是怕得不行。一般自由主义者虽然主张清算,但是明确反对群众运动式的政治清算。我看到,郑现莉已经发文指出,只有非法暴富人群主动吐出财富以配合胡温新政真诚地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避免群众运动式的政治清算。也就是说,能否避免群众运动式的政治清算取决于非法暴富人群的自觉性,取决于强势集团构建和谐社会的诚意。那么,除了群众运动式的政治清算之外,是否还有其它可行的办法。秋风和许志永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无罪推定的个案式司法清算”意见。但是有论者指出,这种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不容易实现清算的目的,其结果是赦免,无法清算。因为,在新自由主义改革过程中的瓜分掠夺非常普遍,而不少核心资料证据被销毁或者被既得利益者掌握,而受损人群不容易掌握这些证据性资料。鉴于此,自由派青年律师陈永苗提出了“有罪推定的司法清算”,让既得利益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个方案颇受欢迎,可以算作上一轮讨论中的积极成果,相当部分的人群有此共识。
综合以上,我想可以这样考虑:第一,首选对暴富人群采取有罪推定的司法追究,要让获取巨额财富的人在法庭自己举证表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要没收这些来源不明的财产并追查下去;第二,如果有罪推定的司法追究不足以有效解决这个沉重的问题,就将不可避免地转向政治运动式的清算。在讨论中,一个青年自由派的律师提出了第一种方案,我给他补充了第二条之后,认为可以作为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