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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

火烧 2010-09-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最高法规定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若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却不提供,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旨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管理。

转帖者按:

最高法: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

老天啊,这么狗屎的规定……真不知道制定这个规定的人究竟安的是什么心……

按照这个逻辑,干脆把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也都撤掉吧,所有案件,都由屁民自行侦破、自行审判、自行处刑。不用劳动官老爷的大驾了……

最高法: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  

2010-09-15 01:56: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1951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新京报9月15日报道 昨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经过了两年半时间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最后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  

司法解释除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非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等。  

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解读   

企业与职工须平等协商加班   

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对于加班行为,最高院认为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但是加班要从劳动者的身体情况考虑,不能无度,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解读(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在现实争议案件中,往往出现一些用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让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支持的劳动者的诉讼对象,从法律上避免了这些情况的发生。让一些企图用这种方式逃避法律制裁,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不会得逞。  

热点回应   

饭票抵工资需职工自愿   

饭票、货物抵工资,数额需相等,最高院不反对  

近日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做法。有的建筑工人除了每月领取400至1000元不等的饭票、“钱票”外,每个月只能固定领取几百元的现金。对于这种以饭票抵工资的做法,工地老板称这是一种借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此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额相等,最高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加班费举证责任对劳动者不利  

2010-09-15 15:14:54 来源: 红网(长沙) 跟贴 3 条 手机看新闻   

就算这些最初步、最简单的举证,基于劳动者的素质以及处境都很难完成。要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作者:普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中国新闻社9月14日)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原本的处理方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长期以来就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岂不是在保护压榨工人的“血汗工厂”?工人们加班加点的干活的同时未必会保存加班的证据,到时候很可能拿不出自己加了班的证据。在就业严峻形势下,肯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一来,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加班费与通常订在合同里的工资报酬有所区别,并不是劳资双方心知肚明的“显收入”。加班费往往不是明码标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不易举证证明。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要是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反之,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才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利,可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资料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按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还得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这些事实存在的证据,才能让用人单位提供。要是连这个证据也没有,劳动者岂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我能想到的劳动者最多能拿出的证据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这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考勤表又不是一式两份,给员工备份,考勤往往是被动的,上面写什么一般不由劳动者意志转移。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就算有录音笔也未必来得及用。比较容易获得的恐怕是工友的证明吧?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从而得罪老板,丢了饭碗。  

就算这些最初步、最简单的举证,基于劳动者的素质以及处境都很难完成。要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联想到某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接二连三发生的员工跳楼身亡事件,其中不少就是为了争取加班费,改善用工环境,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如果法律再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他们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就能讨薪(包括加班费),恐怕采取极端方式的人会越来越多。  

(本文来源: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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