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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民权  限制官权

火烧 2010-10-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扩大民权、限制官权,提出对村民组织法修改的思考,强调村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决策、监督等,建议调整法律条文,强化村民会议决策权,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力。

                扩大民权  限制官权

           ( 对修改贯彻村民组织法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牵涉到我国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它的试行阶段长达十年之久,是我国试行最久的一部法律。自 1998年11月4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为正式法律,实施至今也十二个年头。它基本上是农民群众自我创造,自我逐步改进完善的一部法律。据二十年来的观察和体会,在贯彻实施中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村官权大,农民权小。有的地方甚至村官有权,农民无权。有的村官把当官当成发家致富的超级手段。弄得干群对立,矛盾十分尖锐。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限制官权,还权于民,对村民组织法的修改贯彻作如下思考。  

      一、将其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法》,以此彰显村权在广大村民,而不在少数村干部。要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保障村民的选举权、罢免权、决策权、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二、把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放在第二条;第十九条放到第三条;第十五条放到第四条;第十六条放到第五条;等,作适当调整。鉴于大多数村干部错误地认为当了干部就可以自己说了算,为所欲为。把第十九条提前到第三条,该条是关乎村民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决策权。决策权是村民民主权利的核心,其他权利的落实,皆在于村民会议是农村的最高决策机构。还应明确,村民会议有权否决村民代表会议,两委会,村委会的决议。防止村干部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防止村干部勾结一起组成既得利益集团。  

三、鉴于现在已有了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议案应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实施。把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议案由村委会实施,是把裁判员与运动员混在一起,不可能公正实施罢免条款。  

四、对劳改释放人员,释放后剥夺三年(即一届)在村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查实的贿选,暴力威胁选举未达到犯罪的人员取消其在村内当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自然失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村民清楚村民会议不能作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防止过度民主,民主失控。  

七、党政明确分家,不能以党代政,防止两委会意见相左,影响工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应由村委会执行。党支部起领导监督作用。  

以上思考是要使民主成为广大村民真正享有的实际权利。据农村多年实践,发现村干部用少数人的村民代表会,党员会,两委会,村委会代替村民会议的现象万分严重。这实际是剥夺侵犯广大村民的民主决策权。村民代表会,党员会,两委会,村委会人数少,不少党政干部用各种手段操纵这些会议,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为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必须确定村民会议的最高决策权威。  

另有一思考,农村党支部(或总支)成员的选举,必须先经村民会议的推荐,经多数村民的推荐才在党内有被选举权。一个党员得不到多数村民的认可拥护,就是在村中没有威信,怎能去作村中的领导工作。  

村民普遍认为现在的党员觉悟水平不如普通村民,入党想捞一把的人太多了!  

该思考的核心是扩大落实民权,限制官权,使民主真正为九亿农民所享有。这样农村基层干部贪腐的根子可缩小,乃至消除。  

马列主义毛思想是科学,是为无产者和劳动者服务的。这是马列主义毛思想的阶级性。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真正为大多数人享有,为使工农和劳动知识分子从虚伪的资产阶级形式民主下,从普世价值法制观念的欺骗下解放出来,作以上思考。希望关心三农问题的同志给予评论,批评指正。  

   

2010 10 23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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